一、申办条件
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部门发出的《海员证》的海员,过境香港时,因证件遗失或有效期不够但仍需继续在船上工作的,可向本公署领事部申请补发新《海员证》或办理延期。
二、手续及所需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换/补发、加注、延期申请表》1张(同附表一);
2、小2寸近期彩色相片一式3张(办理延期只需1张);
3、原海员证颁发机关的通知函/传真,或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香港代表处)的《介绍信》、船长证明信或在外国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负责人的证明信;
4、领取办妥的证件时,须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