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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担部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工作的通知
关于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担部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4]298号  1994年12月21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各海监局,中国海事中心:
 为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适应当前国家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我局同意,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办了第12、13期统考的部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为进一步探索和发展船员统考的新办法,根据交人劳发[1994]251号文件《关于成立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继续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1995年起承担各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征题、审题、命题、组卷、审卷、印卷、成卷、分卷、运卷、阅卷、计分统计分析等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考计划
(一)中心应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统考计划安排每期统考的上述各项工作。
(二)中心应就上述各项工作拟定年度计划和时间表并报我局备案。
 二、征题、审题、命题、组卷、审卷
(一)统考试卷的内容应控制在我局颁布的考试大纲内。
(二)各科统考试卷的组成格式、题型、总分由中心提出方案报经我局批准后实施;各科的及格分数均由我局确定。
(三)各门试卷内容块和题型的分布、试题难度、试题分数等,由中心制定“双向细目表”并编制试卷代号报我局核准。统考的各门试卷,必须按上述“双向细目表”组卷和审卷。
(四)鉴于目前“双向细目表”不够完善,中心应在基本维持前几期统考水平的同时,积极整理和完善各统考科目“双向细目表”,为自1996年起全面采用“双向细目表”和建立计算机命题系统做好准备。
(五)入选的试题应题目意明确,用字(词或符号)准确,规范,文笔流畅、简洁,无专业理论和技术错误(包括学术界有争议的内容),并附有正确、无重复的标准答案。
(六)审题、命题、组卷、审卷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我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具体人选和人数由中心商有关单位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印卷、成卷、分卷、运卷
(一)印卷、成卷和分卷工作复杂并关系到整个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心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保证工作质量。
(二)分卷应按照各考区的“统考报名统计表”并考虑合理的样卷和备用卷进行分配,对逾期报送“统考报名统计表”或追加报名数的考区(或考点),非经我局批准,中心应不予分配或追加试卷。
(三)运卷应注意试卷和答题卡的适当包装并保证运输的安全和及时。
(四)中心应将各部门试卷的印卷总数和向各考区的分卷总数造册并报我局备案。
 四、阅卷、计分、统计分析
(一)阅卷可采用自动阅卷机和计算机阅卷系统进行。
(二)人工阅卷部分,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即同一份试卷的阅卷人不得少于两人。
(三)每期阅卷,应自统考试卷集中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完成阅卷工作的标志,目前应达到向我局提供:
 1. 按考区和考点,得出每个应试者的各考试科目的客观成绩(分数),并达到不重复,不交叉,不遗漏;
 2. 按考区、专业、等级、职务、科目的单科及格率统计数据和一次考试通过率及人数;
 3. 各考区按证书类别的总考试人数和可发证人数。
(五)由于考生漏填或错填而无考试成绩,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公布统考成绩
(一)统考成绩统一由我局向各考区公布。
(二)中心将每期统考试卷和答题卡保留六个月供查核。
(三)需查核成绩的单位(个应其单位)按规定向有关港务监督提出申请,各考点向考区办公室汇总后,由考区办公室统一交给中心。中心将查核结果告有关考点的港务监督并汇总报备我局。
(四)查核考试结果仅限于核对准考证号码、试卷代号和单科总分。
 六、工作制度和保密措施
(一)中心应根据我局发布的“统考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统考开始以来一些可行的管理方法,为上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章,以保障各项统考工作顺利、保质、按时地完成。
(二)考试期间,中心应指定一名熟悉上述工作的人员参加我局的统考值班。
(三)中心应按照我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统考的各项保密工作,提高保密手段,落实保密措施,特别是组卷、审卷、印卷、分卷、运卷等重要环节。
 保密工作是全局性的,各环节应周密和连贯,各港务监督应密切配合。
七、检查
(一)中心按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我局的有关规定,经常对所承担的统考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每期统考阅卷工作结束,中心应向我局汇报该期统考工作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三)我局将对中心所承担的统考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