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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船船员管理分工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1]22号   2001年1月7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考虑到我国海船船员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的分工和授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设五个考区,考区设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由考区内负责签发海船船员甲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牵头,会同该考区内负责签发其他类别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局和考点所在地海事局共同组成。考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区域统考。各考区名称、所辖范围见附件一。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专业培训、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分工授权如下:
    1
、各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学员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件二。
    2
、各海事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特殊培训的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三。
    3
、各海事局管辖范围以外其他区域的海船船员管理业务由我局指定。
   
三、各有关海事局(省局)可以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和海事机构的管理水平,在2001131日前提出授权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我局批准后向全国公布向分支机构授权的原则是:
    1
、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2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授权除甲类、乙类证书外可按照类别或等级进行授权;
    3
、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一般由培训机构所在地海事机构负责。
   
四、各直属海事局和分支机构在办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时,一律使用我局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船员证书专用章”的使用规定见我局《关于启用和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604号)。船员证书专用章的配发单位和编号见附件四,分支机构的船员证书专用章将随授权配发。
   
我局配发给宁波、日照、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广东省港务(航)监督的“船员证书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宁波、日照港务监督接到本通知后,将本局的船员证书专用章分别交浙江、山东海事局保管;河北、山东、江苏省港航监督的船员证书专用章分别交天津、山东、江苏海事局保管;我局配发给南京、武汉、福州港务监督,浙江省、广西区港航监督的船员证书专用章分别交江苏、长江、福建、浙江、广西海事局使用。
   
六、目前各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的人员、设备配备水平不一,各局应加强船员管理队伍的建设,选派具有航海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充实到船员管理部门。
   
凡新增授权的海事局应派人到有管理经验的单位学习,尽快熟悉业务。
   
各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配置相应办公设备、国际公约、船员管理法规、航海专业技术教材、参考书、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七、这次海船船员管理分工调整范围较大,希望各局从大局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授权分工开展海船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并做到在调整和交接过程中工作不断、不乱。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请各海事局按照本通知的分工和要求,在2001331日前完成船员管理交接工作。
   
附件:一、船员管理考区划分表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
         
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管理分工授权
         
四、船员证书专用章配发单位和编号
 

附件一
               
船员管理考区划分表

考区名称

牵头单位

     

大连考区

辽宁海事局

 黑龙江、营口海事局

天津考区

天津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

青岛考区

山东海事局

 烟台海事局

上海考区

上海诲事局

 江苏、浙江、福建、长江、连云港、厦门海事局

广州考区

广东海事局

 海南、广西、深圳、汕头、湛江海事局

 

附件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
 

 一、甲类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关
 

序号

   

     

 1 

辽宁海事局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河北省、北京市

3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4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长江干线各省市

5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

 二、乙类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关
 

序号

   

     

 1 

辽宁海事局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2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3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

4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5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

6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7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8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9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

10

广西海事局

 广西区

11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三、丙类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关
 

序号

   

     

 

1

辽宁海事局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营口市、盘锦市除
 

2

营口海事局

 营口市、盘锦市

 

3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4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

 

5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烟台市除外

6

烟台海事局

 烟台市

 

7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
 
四川省、重庆市

 连云港、盐城市除
 

8

连云港海事局

 连云港、盐城市

 

9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