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1]274号 1991年11月7日)
各海监局、沿海各港务(航)监督:
自1998年我局举行“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一考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各航运单位和广大船员的普遍好评,为船员考试规范化、标准化奠定了基础。为此,我局以(91)安监字223号文将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纳入全国统考。
统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工作环节多,技术要求高。为保证统考的质量,首先必须使参与统考工作的各港务监督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统一工作程序和规范,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和协调,以确保统考工作按规定的要求顺利实施。
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颁布,与《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配合实施。该《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在处理各项统考工作时,应逐步纳入上述《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尚未纳入船员考试工作,可参照执行。
关于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的分工,目前仍按我局(87)水监字148号文“关于海船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分工的通知”办理。
附件: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统一管理,使船员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考工作按规定的要求顺利实施,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区考试的方法。
考区内的各有关港务监督依照港务监督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三条 考区与考点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设以下六个考区:
大连考区、天津考区、青岛考区、上海考区、广州考区、湛江考区。
二、各考区办公室可根据本考区的报名统计情况,按以下原则设置考点:
1. 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人数不少于20人。
考区办公室应将本考区考点的设置情况报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四条 考区办公室及其职责
一、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设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由考区内负责签发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该考区负责签发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各港务监督和考点所在地的港务监督共同组成。
二、考区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三、考区办公室的职责
1. 按照港务监督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考区的统考工作。
2. 汇总统计本考区划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考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表一)并按时报港务监督局。
3. 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及防暑或防寒措施。及时将本考区的考试准备情况、考场情况报告港务监督局。
4. 落实统考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务必保证统考期间与港务监督局、各考点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区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最迟于考试开始前一天报告港务监督局。
5. 统一确定本考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并报港务监督局备案。
6. 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港务监督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后,协调本考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7. 按日期、地点、考场、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发本考区各考点的试卷。经考区办公室加封的试卷,必须于考试时当众启封。
8. 统考期间,考区办公室应派出督察人员监督、指导检查本考区的统考工作。
9. 每期统考结束后两周内,以书面向港务监督局报告本考区的考试情况。
10. 按港务监督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考区内有关港务监督的职责。
考区内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有关的港务监督为:
一、签发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其职责为:
1. 按港务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受理A类(或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申请、资格审查和证书的签发,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 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3. 按申考类别、等级、职务及申考形式汇总统计本辖区内各考点的报名人数,并按要求填入《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后按时报本考区办公室。
4. 按要求填具《考试成绩登记表〉(见附表二)。
5. 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待评试卷连同《考试成绩登记表》和《考场记录》(见附件三)
6. 按时安全地送达港务监督局指定的评卷地点。
二、考点所在地的港务监督。其职责为:
1. 备齐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落实考场照明、保健和防暑措施,并将准备情况及时报告本考区办公室。
2. 安排各考场的监考人员。
3. 按时从考区办公室清点并签名领取本考点的所有试卷。
4. 将本考点的所有待评试卷及《考场记录》按要求封好,于考试结束后1周内送办公室指定地点。
5. 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以书面向考区办公室报告本考点的考试情况。
第六条 受理申请和考试的时间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每年安排的期数、具体时间、日程等,由港务监督局确定。目前每年安排两期。
第一期:每年的1月份。
第二期:每年的7月份。
二、港务监督接受和截止报名的时间为(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期:10月20日-11月20日。
第二期:4月20日-5月20日。
第七条 受理申请、审查资历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申请手续和程序、资历审查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报名情况汇总
一、签发A类或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必须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统考报名截止日期后10天内,将本辖区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送达本考区办公室汇总。
二、各考区办公室必须天上述规定的统考报名截止日期后20天内,将本考区的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报港务监督局。否则按该考区无报名处理。
第九条 核发准考证
一、港务监督应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准考证》。
二、港务监督最迟应于考试开始前15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准考证》。
三、《准考证》号码应登记在《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准考注册簿》和《考试成绩登记表》内。
四、《准考证》号码实行统一的编号格式。A类,以7位阿拉伯数字冠以大写英文字母,B类,以9位阿拉伯数字冠以大写英文字母B。具体编制及说明如下:
A类:A×××××××
B类:B×××××××××
说明:
1.阿拉伯数字冠以大写英文字母A或B,分别表示A类或B类适任证书。
2.每一位数表示考区编号,其中
大连考区为 1
天津考区为 2
青岛考区为 3
上海考区为 4
广州考区为 5
湛江考区为 6
3. A类的第二、三位数和B类的“一”之后第一二位数,表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总期数编号。1992年第一期统考持总期数编号为08,以后按期连续编。
4.A类的第四位数和B类的“一”之后第三位数,表示专业代号,其中
驾驶专业为 1
轮机专业为 2
报务专业为 3
船电专业为 4
5.最后三位数均表示某期统考某一考区中某一有权签发A类或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仅按证书类别(不分等级、职务)所编的应参加考试人数的总序列号。
6.B类“一”之前第二、三位数,表示B类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的代号(具体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中的第一、二位数相同)。
第十条 考场的准备与检查
一、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应在考试开始前使考试场地、照明、《准考证》编号的张贴,《考场记录》、考试所需表册、仪器以及防暑防寒措施等全部准备就绪,并在考试场院地入口处张贴好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日程安排和《考场规则》。示意图应标明准考证号码所在的房间号。
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应就上述情况作一次全面细致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监考工作的安排
一、港务监督应在每期统考前召集本考点的各专业主考人员和考场监督人员学习监考要求、《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试卷的分发程序及答卷的装封要求、考场记录记载要求等,并指定专人就有关技术问题作示范,要求监考人员严格执行。
二、各考点的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应由港务监督人员担任,其中主考人应由航海类专业人员担任。
三、各考点应按每20名应试人配备一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应少于2名。
四、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必须做到着装制服整齐,佩带标志。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程序
一、由各专业主考人向试卷保管人员签名领取当天的本专业试卷并负责向有关监考人员发放相应考场应考科目的试卷和《考场记录》表。
二、全体主考、监考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
三、开考前15分钟,一名监考在考场门口检验应考人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另一名监考在场内巡视检查。
四、开考前五分钟,各考场应由监考人宣布《考场规则》,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封袋上签署姓名、填写拆封时间后当众拆封试卷。
五、向考生分卷后,应先由监考人员讲解试卷上《准考证》号码的填写要求,并告戒考生不得在试卷的任何位置填写姓名或加注任何标志。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等级、职务、科目是否相符(在有专业交叉的考场内尤应特别注意),试卷有无缺页、重页、缺图、模糊不清。
六、开考后,监考人应检查考生出席情况,按“《考场记录》记载要求”进行记载。
七、各专业主考人经常巡视本专业的考场,检查《考场记录》的记载,处理考场发现的试卷技术问题、疏忽或错误等,但较大的问题,应尽快报告本考区办公室值班人员,或直接向港务监督局报告。
处理情况应由监考人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八、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可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当场作出处理。但没收试卷、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等处分决定,须经考点监考负责人核准。
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均应由监考人员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九、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考试剩余时间;考试时间届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答题纸和作图纸一并倒扣在本人的试桌上立即离开考场。
十、负责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的监考人员,在收缴试卷的同时,核收每位应考人的《准考证》。
十一、各考场监考人员负责按本办法附则一《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装订收齐的试卷。
十二、各专业主考人员负责将本专业的待评卷和《考场记录》带回港务监督交试卷保管人。
第十三条 试卷分发与回收
一、试卷的分发
1. 港务监督 局按各考区上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的各项实际数额分配试卷,另加该考区的备用卷(每个考点每种试卷均有一份备用卷,考试完毕与待评试卷一并收回)。
2. 各考区办公室在接到港务监督局的发卷通知后,应指定专人携带本考区“各考点各类试卷分配清单”(此单由考区办公室编制)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领取本考区的全部试卷。上述分配清单的各类试卷总数,应与该考区上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相符。
3. 考区领卷人应认真清点本考区应有的所有试卷,确认无误并在《考区试卷分配清单》(见附件一)上 签名。
4. 考区各考点的试卷分配,由考区办公室统一组织,按本考区“各考点各类试卷分发清单”清点分发并按考试时间、考场编号、证书类别、专等级、职务、考试科目和应考人数分别装袋,由考区办公室统一加封。
5. 考点领卷人应认真清点本考点应有的全部试卷,确认无误并在《考点试卷分配清单》(此单由考区办公室编制)上签名。
6. 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在接到本考点的全部试卷后,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7. 每种试卷,只有在该种试卷考试的当天,试卷保管人方可将试卷交由有关专业主考人签名领取。
8. 经考区办公室加封的每个试卷袋,只许在该科目考试开始前5分钟,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拆封。
二、试卷的回收
1. 各考点港务监督应填写《待评试卷清单》(见附件二),并按清单顺序将试卷和相应的《考场记录》装箱,加固加封,然后在封条上盖章。
2. 由考区办公室统一组织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将所有待评试卷及《考场记录》及《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按时送抵港务监督局指定的评卷地点。
第十四条 命题、组卷、评卷
一、命题、组卷、试卷的印刷和装订、评卷工作均由港务监督局统一组织。
二、上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有关港务监督按港务监督局的要求选取派。
三、试卷的格式、题类和内容的分布、题量、难度及考试测量学的各种技术数据,均由港务监督局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公布考试成绩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成绩于统考结束之日后50天内,由考区办公室向各有关单位公布。
二、对仍有补考资格者,由签发《准考证》的港务监督在其《准考证》背面相应栏内注明本期考试通过的和未通过的科目后,将《准考证》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对需重考者,注销其 《准考证》并在其申请表内注明,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各考区办公室和各有关港务监督应按港务监督局以(88)水监字22号文件颁布的 《船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按规定收取的A类、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总额的50%,做为统考工作的部分开支。各有关港务监督应于每期统考报名截止之后30天内,将上述费用汇至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附则一: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
附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附则三:《考场记录》的填写要求
附则四:《考试成绩登记表》填写要求
附录一:考区考试分配清单(略)
附录二:待评试卷分配清单(略)
附录三:考场记录(略)
附录四:组卷、审核及印装工作传票(略)
附表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略)
附表二:考试成绩登记表(略)
附则一:
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部分 命题、组卷、试卷印刷和装订、评卷
第一条 凡涉及当年和次年各期统考命题、组卷、试卷打字、印卷、装订、清点、分配、装封试卷、领取或保管试卷、评卷、考试成绩登记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第一部分的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本守则第一部分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命题组卷、监考、评卷资格或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服从安排,工作细致、认真、负责。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一、不得擅自将涉及命题、组卷、评卷内容的任何纸张带出工作场院所。
二、不得将直接涉及试卷、试题、评卷、考分等技术情况向港务监督局组织集中工作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三、除港务监督局指定的考试成绩登记人员外,任何评卷人员在整个评卷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准考证》号码处起封。
四、评卷人员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不得随意加、减分数。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数结果。
五、在集中评卷期间,任何人不得查询或记录任何考生的考试成绩。
六、港务监督指定的试卷保管人应妥善保管试卷;不到某科目开考的当天不得发出该科试卷;除港务监督指定的相应专业的主考人外,不得向任何人发出试卷;专业主考人未按规定签字,保管人应拒绝发出试卷。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本部分各条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凡参加与上述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有关的培训授课或辅导。
第六条 组卷人员所编试题(卷)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以考试大纲和港务监督局的编题计划为准则,不得自行增减。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在《组卷、审核及印装工作传票》(见附录四)上履行签字负责的义务。
第二部分 主考、监考
第八条 有亲属报考的人员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准时到达港务监督指定的考试现场。
二、监考前应熟知考试工作程序、《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分发试卷的注意事项、《考场记录》填写要求、待评试卷装订要求。
三、担任监考工作期间,监考人员应穿着制服,佩戴统考工作人员标志。
四、监考人员不得解释或暗示题意。但对考生提出的疑问,监考人员认为确需澄清的应请有关专业主考人处理。
五、对考场内的违纪现象和行为,监考人员应坚持原则,不询私情,按章处理。
六、监考人员应克守监考工作岗位,监考期间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考试工作程序、《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和本部分的规定履行职责。
七、按20人一册装订试卷(不足20人时按实际人数装订)。每册试卷应为同一专业、等级、科目、职务。每册试卷的 《准考证》号码应按顺序自上而下。每册试卷装订前,应在最后衬垫空白纸一张。试卷装订绳的活结(或装订夹的封口)应置于试卷册的后面。试卷册的封条必须将试卷的 《准考证》号码处和装订绳的活结(或装订夹的封口)一并封死。
每个考场的两名监考人员必须在每册试卷的封条上同时签名,在每册试卷封条上填写该册实际装订的试卷数,并在《考场院记录》的封答卷数栏内注明。
八、监考人员对试卷或试题负有保密责任。
九、不要在考场内、外与考生讨论试题。
十、考试期间不允许未佩载统考工作人员标志的人进入考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的人员,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取消监考人员资格或行政警告处分。
附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试桌的右上角,待监考人员查验。开考后,停止入场。
第三条 考生应衣着整齐,不准穿拖鞋,夏季不准外穿背心。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四条 考生不得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试桌,必须保持试桌间足够的间隔。桌、椅上不得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第五条 考生在接到试卷后,首先应将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试卷的《准考证》号码栏内,并认真核对是否填得正确。如《准考证》号码写错或在试卷上填写姓名或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视该试卷为无效。
第六条 答题前,考生应认真查核试卷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等相符,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缺图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第七条 答题时,考生应认真阅读试题。如有字迹不清,可举手示意,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 考生交卷前一律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应向监考人员申请,获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交谈或左顾右盼,不准互相传递任何物品,不准将试卷或答题纸举至离开桌面的高度,在考场内考生间不准核对答案。
第十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进入考场。参加英语考试者可携带国内正式出版发行的英汉或汉英词典,但词典内不得夹带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考生可使用简单的袖珍数字计算器(指有四则运算、累计、函数运算、对数和指数运算、多次平方或开方运算、微积分或导数功能,但不具其他任何记忆或存储功能)。
第十二条 除作图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答卷,字迹要清楚工整。
第十三条 开考后30分钟方允许考生将试卷交监考人员。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倒扣在自己桌面上即为交卷。上交的试卷应包括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交谈。
第十五条 考场内严禁作弊。
第十六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统考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由监考人员给予警告或责令其退出考场;或者由港务监督取消其一科或数科考试成绩或停止考试资格12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附则三:
《考场记录》的填写要求
1.《考场记录》按考场、考试类别、等级、职务、科目由各考场监考人填写。
2.“考试地点”栏:填写考场所在地点。
3.“考试期号”栏:填写统考年份和当年期数以及总期数。例:1991年第2期第7期。
4.“考试日期”栏:填写该科目的考试日期。例:1991年7月18日。
5.“考试时间”栏:填写该科目的开考时间和结束时间。例:09:00-11:30。
6.“《准考证》号码”栏:按《准考证》号码顺序填写该考场该科目应到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号码。
7.“出席情况”栏:将该考场实到考生的试卷号码填写在与该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相对应的出席情况栏内。对缺席的考生,在其《准考证》号码对应出席情况栏内以“×”。
8.“实考人数”栏:填写该考场参加考试的实际人数。
9.“封答卷数”栏:填写该考场该科目实到考生的待评试卷实际装封数。
10.“监考记事”栏记载如下内容:
(1)应到人数,因故未考人员的《准考证》号码,并简单注明原因(如:无故旷考、因故由××请假)。
(2)试卷中技术性问题的处理结果以及文字谬误的更正。
(3)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
(4)专业主考人或监考人认为应注明的其他内容。
11.“监考人签名”栏:每一科目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应将《考场记录》的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并由该考场的两名监考人员在此栏内签名。
12.《考场记录》的格式由港务监督局统一规定(见附录三),由各有关港务监督按规定的格式印制。
附则四:
《考试成绩登记表》填写要求
一、《考试成绩登记表》由港务监督局规定统一的格式(见附表二),由各有关港务监督按规定的格式印制。
二、各考区办公室和监督局授权签发A类和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均应按本附则的各项要求填写《考试成绩登记表》。
三、上报的《考试成绩登记表》应一式两份。第一张《考试成绩登记表》的右边缘中部,应由填表单位加盖缝章。
四、填写《考试成绩登记表》应尽可能使用打字机或刻字章、号码机。确需用手书写的,应使用蓝色(或黑色,但不及格的考试成绩应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准确。
五、各栏目的填写要求
1. 考区:填考区的姓名(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
2. 类别:填适任证书的类别,即A类或B类。
3. 专业:填相应的专业名称(即驾驶、轮机、报务或船电)。
4. 等级:与适任证书的“等级”栏填写相同。
5. 填报单位:填港务监督的名称并在此处加盖公章。考区上报港务监督局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上,应填考区办公室的名称并由主持考区办公室工作的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此处代章。
6. 填表日期:指“填报单位”完成填表工作的日期。
7. 填表人、专业主考人:由报表的港务监督指定的填表人、专业主考人在相应的栏内签暑姓名。
8. 成绩登记人、成绩核定人:由港务监督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在相应的栏内签署姓名。
9. 准考证号码:按职务大小自上而下填写。同一职务中,按《准考证》号码的顺序自上而下填写。
10. 申考职务: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规定的职务名称填写。
11. 申考形式:按港务监督对申请者进行资历审查后核定的申考形式填写。申考形式分为:
驾驶:航区扩大、吨位提高;
轮机:功率提高、改变机种;
四个专业均有的:职务晋升、中专毕业、抽测、加试补考。
注:“抽测”系指港务监督对申请毕业生减免初级考试的高、中等航海专业院校在考核阶段规定其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主要科目考试的形式。
“加试”系指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第八章“发证、职务签证及换证”和第十章“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形式。
12. 考试成绩:由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成绩登记人根据试卷上的科目名称和试卷上的《准考证》号码,在《考试成绩登记表》内找到完全一致的科目名称和《准考证》号码后,将该考生的实际考试得分填写在对应的分数格内。
对考生应参加考试但缺席未考的科目,在分数格内标以“X”;对考生免试的科目,在分数格内标以“-”。
13. 考试结果:
1)《统考成绩登记表》每份须要标注页码,剩余空格打截止线,并在每一份的《统考成绩登记表》右边缘的中部加盖本考区统考办骑缝章。
2)“考区填表人”栏:填写本考区统考成绩登记表制表人姓名。
3)“成绩登记人”栏:填写考试成绩登记人姓名。
4)“成绩核定人”栏:填写考试成绩核定人姓名。
5)“准考证号码”栏:按职务和《准考证》号码次序填写。
6)“申考形式”栏:按应考者不同的申考情况,区别填写如下内容:
职务晋升、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中专毕业、超期抽测、加试、补考。
7)“申考职务”栏:填写考试发证机关审定的船员申考职务。
8)“考试成绩”栏:保留考试发证机关审定的考试科目所对应方格,对免试科目在《统考成绩登记表》对应科目栏内打一横杠“-”,对应试但缺考的科目,必须在该科目栏内打“-”。
9)“考试结果”栏和考试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人员统一填注。笔误更正处,须加盖印章。
10)“《准考证》签发日期”栏用汉字数字日期号码机填写《准考证》签发的年、月、日。补考人员《统考成绩登记表》此栏不填。
11)“专业主考人”栏 :专业主考人在核查本专业成绩登记表填写无误后,在各页专业主考人栏内签字。
12)补考人员要单独填写《统考成绩登记表》,“申考形式”栏填“补考”,“备注”栏内填补考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