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1998]12号 1998年11月27日)
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考区办公室:
第21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中,少数港务(航)监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同意部分考生超期补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规范此项工作,我局重申:原则上不得受理超期补考的申请,特殊情况必须由考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有关港务(航)监督签注意见,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对违反规定受理已过补考期限考生报名申请的,考试成绩无效,我局不予公布。
各港务监督应严格按照统考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