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0]341号 2000年6月22日)
各直属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
根据《关于统一直属海事机构英文名称的通知》(海事字[2000]54号)和《关于起用和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证书专用章”的通知》(海船员字[2000]604号)要求,结合证书制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制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授权签发机关(Issuing office)中文栏填写海事机构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英文栏填写海事机构英文全称:“xx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二、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合格签证(胶贴)授权的签发机关(AUTHORIZED ISSUE OFFICE)中文栏填写海事机构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英文栏填写海事机构的英文简称:"XXMSA,China"。
三、以上填写的字体、字号和大小写等要求仍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港监字[1998]237号)要求执行。
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培训适任证书、特殊培训适任证书和海员证可以使用光面彩色或黑白照片。
五、《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制作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培训合格签证可以先盖钢印后再贴于规定的页面。
六、为了做好履行STCW78/95公约的过渡工作,各局要统筹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日,及时做好证书的签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