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海事资讯->航运知识->船舶知识
中国加入压载水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2008年3月17日

【关键词】船舶压载水;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

【摘 要】分析中国加入《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的必要性,以及中国船舶压载水管理现状,提出在公约实施日期逼近、国际环境日益重视船舶压载水排放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为未来实施该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1公约简介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于2004年2月13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成员国外交大会上通过,成为强制性国际法律公约。该公约要求部分新造船在2009年达到船上压载水处理的生物和卫生标准(D2),到2016年所有船舶都要满足D2标准。该公约2004年6月1日开放供各国正式批准接受,根据公约生效条款的规定,公约在合计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后生效。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责任;接收设施;科技研究与监测;检验、发证和检查;技术援助与地区性合作。附则主要涉及技术性要求,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标准(D部分)和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E部分)等5部分内容。

  船舶压载水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其实质是深层次的海洋污染问题,即海洋生物污染,这是国际社会对船舶污染认识的进一步提高。虽然该公约为全球海运界管理和控制船舶压载水提供了第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的法定管理依据,但由于船舶压载水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船舶设计与建造、船舶安全与稳性、压载水处理方法、压载水处理标准、海洋生物及微生物的分类及标准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将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等,因此尽管公约已经通过,但还有大量的相关技术导则仍处在进一步的研究中。

2 中国加入压载水公约的必要性

  我国航运业迅猛发展,外来生物随压载水而来,可能会给我国近海和内河水域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本地生态系统的破坏;二是在经济方面,入侵物种可能造成海产品产量降低等直接经济损失,也易造成与人类健康生态影响有关的间接经济损失;三是在对国民的健康方面,船舶压载水排放的微生物转移可能会形成可怕的威胁。中国是航运大国,拥有巨大规模的港口航运,其中像青岛港、上海港和深圳港等正日益成为国际性大港。一旦爆发船舶压载水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性传播,必将对我国近岸水域环境造成灾难性破坏,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预防压载水带来的生物入侵刻不容缓。

3 中国船舶压载水管理现状

  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A类理事国,是IMO公约的缔约国。航运、渔业和海产养殖业在国家的经济中占很大比例。自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的经济,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使沿海地区和水域遭受污染。渤海的辽东湾、东海的长江口和南海的珠江口地区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地区。

  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在有效实施IMO决议方面存在的困难,IMO与UNDP(联合国发展计划署)、GEF(全球环保基金)、有关国家政府和工业界合作,实施了一个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巴西、中国、印度、南非、乌克兰和伊朗被选择为该项目的实施国。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在中国成功实施了4年。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在中国的成功实施为制定我国压载水管理战略计划和未来实施《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实际经验。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工作对完全消除压载水给我国环境带来的潜在威胁是远远不够的。一旦外来有害生物物种的入侵传播造成灾害势态,其治理工作量和费用将十分巨大,甚至不可能进行有效治理。因此,选择事先阻止或者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程度是当前有可能做到的,也是明智的做法。

4 中国加入压载水公约的对策

  虽然目前公约还未达到生效条件,但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水域环境,已经采取单边行动控制船舶压载水的排放,就船舶压载水置换问题开始进行控制,并要求进港船舶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目前,已有部分国家通过国内法形式对到港的船舶压载水进行实际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澳大利亚早在公约通过前的1999年即通过国内立法实施严格的船舶压载水管理。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管理从立法和操作上都较为完整、系统,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为我国压载水管理立法及其施行提供了参考。

  对船舶压载水进行综合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减少和控制外来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对我国近海和内河环境造成有害影响而应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应利用全球压载水项目的成果,在公约生效前做好准备。

(1)从国家利益的高度考虑。鉴于当前我国船队的技术状况及压载水处理技术不成熟的现状,建议我国对公约的基本立场应当是避免使公约过早生效或促成一个过渡期,以使我国船队的综合发展不受太大影响。

(2)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压载水综合治理。压载水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众多,只有充分整合各自的资源,做到信息畅通、技术资源共享、齐抓共管,才能使我国压载水综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3)完善我国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立法。对照国际公约和澳大利亚控制和管理压载水法律的标准,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压载水的污染,并把压载水的监管和治理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4)成立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工作组。鉴于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前瞻性和复杂性,为降低我国船队今后满足公约标准的成本,应及早成立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方面的专业工作组,对沿海水域及敏感水域进行监测,开展地区性压载水危险性评估并建立地区性数据库,对我国港口生物基线进行调查,尽快找到耗能低、处理效果好的压载水处理方法。

(5)尽快制定船舶压载水携带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突发性应急预案。

(6)尽快制定我国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暂行管理规定。

5 结束语

  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水域环境,纷纷采取了船舶压载水管理措施。我国也将“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作为“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和交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大连海事大学的一项在线治理压载水的研究成果——“强电离放电治理船舶压载水生物入侵性传播”,得到国际上一些机构和企业的高度评价。尽管如此,由于对压载水相关问题缺乏足够了解,目前,尚无生产企业问津该研究成果。因此,何时才能将此研究成果转化为目标产品,进而应用到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远洋船舶上仍然是未知数。在公约实施日期逼近、国际环境日益重视船舶压载水排放的前提下,应当让生产企业了解该项研究成果的价值,尽早形成目标产品加以应用,从而使我国远洋船舶尽早拿到进入别国港口的“通行证”。

[参考文献]

[1] 廖铭胜.《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简介[J].交通环保,2004(5):48—50.

[2] 高云岭,高志成,王新全,等.实施船舶压载水公约面临的问题[J].航海技术,2007(S1):46—47.

[3] 2007中国压载水管理战略计划-GloBallast中国项日提交[EB/OL].[2007-07-08].http://www.simic.net.cn/.

(作者:刘 伟 史卜坤  来源:世界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