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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则和公约

2008年3月3日

【关键词】船舶;压栽水;沉积物;控制管理;国际公约

【摘要】介绍制订《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和《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的背景情况和有关内容,并提出相关建议。

1背景情况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节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害或伤害。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国际海事组织分别于1993年和1997年通过了A.774(18)号决议和A.868(20)号决议,有些国家已经采取单边行动,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的船舶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希望制订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的选择方案,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

为此,2004年2月,在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压载水管理国际会议上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管理公约”)连同4项大会决议。决定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以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并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该公约包括22条法律条款和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则,以及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证书的格式。规则叉分为5节:第1节为一般规定,包括定义、适用性、例外和免除的具体规定;第2节为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包括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船舶压载水管理、压载水更换、沉积物管理、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责;第3节为对若干区域的特殊要求,包括附加措施、有关在若干地区摄入压载水的警告和有关的船旗国措施以及信息通报;第4节为压载水交换标准、压载水性能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及海事组织对标准的检查;第5节为检查、证书的签发或签注、证书的格式和期限等。

公约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除另有明文规定,压载水排放只能按照《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简称“规则”)的各项规定进行。但有关压载水管理的要求或缔约国按照国际法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和若干区域中的特殊要求,不适用于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必要的压载水摄人或排放、因船舶或其设备的损坏所引起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摄入、为避免或尽量减少船舶污染事故而进行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或摄人、同一压载水和沉积物在公海上的摄入和排放、船舶在摄人的压载水或沉积物的同一地区排放。制定这个公约的目的是防止船舶压载水使得有害水生物扩散引起的毁坏性影响。

2关于压载水管理计划

《规则》规定,每艘船舶均应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该计划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应考虑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压载水管理计划是船舶根据其具体情况和航行计划而制定的,故每艘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均有所不同,但至少应:详述该船和涉及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的船员的安全程序;详述实施本公约中所载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和补充性压载水管理做法所应采取的行动;详述沉积物海上处理程序和岸上处理程序;包括与在其水域进行压载水排放的国家主管当局协调涉及海上排放的压载水管理的程序;指定负责确保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得到正确实施的高级船员;携带本公约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压载水管理计划应用船舶的工作语文写成,如果使用的语文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应包括其中之一种文字的译本。

3关于压载水记录簿

《规则》规定,每艘船舶均应备有压载水记录簿,并详细记录压载水摄人、排放和交换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该记录簿所记录的事项应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并在此后移交船公司控制至少3年。它可以用一种电子方式,也可以纳入其他的记录簿或系统中。在按规定排放或发生意外排放或异常排放时,应将排放的情况和理由记录在案。压载水记录簿应在所有合理时问随时可供检查;对于被拖带的无人船舶,可放在拖船上保存。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充分记录。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船长应在填好的每一页上签字。记录簿中所记载的事项应用船舶的工作语文写成,如果使用的语文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应包括其中之一种文字的译本。如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文填写记录,在发生争议或有不一致时,则应以该记录事项为准。当船舶在缔约国港口或离开码头时,经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可在船上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并可将经船长证实的副本留作诉讼时的证据。这种检查和取证应在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的情况下从速进行。

2005年7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又以环保会第MEPC 126(53)号决议通过了对于利用活性物质(G9)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并以环保会第MEPC 127(53)号决议通过了对于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G4)的导则。在200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上,通过了有关“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的性能标准”的决议。该标准将强制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所有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在150 m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如无建造合同,则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在2012年7月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都必须符合该标准。会议还决定,压载舱表面处理和涂装过程的检查计划应由船东、船厂和涂层制造商达成共识,并提交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审查。

4压载水管理的具体要求

对于现有船:2009年以前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在1500~5000m3之间的船舶,在2014年之前,其压载水管理至少要满足压载水置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2014年以后,应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2009年以前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 m3或大于5000 m3的船舶,在2016年之前,其压载水管理至少要满足压载水置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2016年以后,应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对于新船:2009年及以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 m3的船舶,其压载水管理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2009年及以后,但2012年以前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的船舶,从2017年开始,其压载水管理至少能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2012年及以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的船舶,其压载水管理至少应满足

压载水性能标准。

5关于压载水置换

船舶应尽可能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 n mile和水深至少200 m以上的地点进行压载水置换。当船舶不能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压载水置换时,此种压载水置换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 n mile并至少具有200 m水深;当这些要求都不能满足时,港口国可指定区域让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

6压载水置换标准

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应达到其所载压载水量的95%的置换量。对于通过注入法置换压载水的船舶,如能排出压载舱容积3倍的水量,应被视为满足所述的标准。如果能证明至步满足了95%的置换量,注入排出少于3倍压载舱容积的水量也可以被接受。

7压载水性能标准

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需排放的压载水,其含有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的可检出存活生物的浓度应小于10个/m3,其含有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10μm但小于50μm的可检出存活生物的浓度应小于10个/mL。

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应超过规定的浓度。根据人类的健康标准,指标微生物应包括但不限于:每100 mL小于1 cfu的有毒霍乱弧菌或每l g的浮游动物样品(湿重)小于1 cfu;每100 niL少于250 cfu的大肠杆菌;每100mL少于100 cfu的肠道球菌。

8检验和发证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不包括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移动储存装置和移动生产、储存和卸载装置,应进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和换证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并合格后签发或签署证书。

9建议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规定,至少有30个国家(其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签署了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达到生效条件,但有些国家已经采取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的船舶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风险的单边行动。我国既是一个拥有庞大商船队的航运大国,又是一个具有漫长海岸线和众多对外开放港口的沿海大国,为保护我国的海洋和港口环境,有必要使我国的海事主管机关和航运公司全面了解压载水管理公约和规则,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作者:危敬添  来源:世界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