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1800时,“航浚14”从温州黄华港开航驶往山东龙口,当时船上导航设备(雷达量程放置在3海里档,VHF设置于16频道)、航行灯均处于开启状态,船长李某亲自驾驶船舶,出黄华港后,驾驶台由三副周某值班操纵。2350时左右,二副黄某上驾驶台与三副交接后参加值班,同时值班的还有水手蔡某、吴某。2400时卫导显示船位:28°23’765N/121°48’330E,船舶车钟为双车进三(主机转速800转/分),航向045°,航速9节左右。 4月6日0300时左右,“航浚14”船位处于28°48’213N/122°02’275E,航向保持045°,车钟依然为双车进三,航速10节左右,蔡某操舵,吴某协助了望。 0310时左右,黄某从雷达上观察到前方距本船距离2~3海里处有许多小回波,但没有对此引起注意,依然采取保向保速航行。 约0323时,二副黄某突然发现前方距船舶200米左右水域十几艘渔船,即下令蔡某停车直至双车倒三,但由于余速的影响于0325时左右“航浚14”船艏左侧与“浙苍渔0832”船右舷后部发生碰撞,碰撞时夹角约60°,碰撞时有轻微震荡感,碰撞后“航浚14”采用左满舵,10几秒后“航浚14”从渔船船艉掠过,于0326时右正横渔船20米处停止,与此同时二副令水手赶紧通知船长上驾驶台,约一分钟后船长上驾驶台,并与二副一道从右侧驾驶台甲板查看被撞渔船,当时看到渔船在灯光下,几个渔民从船舱跑到船尾,同时听到几个渔民在向“航浚14”船大声喊话。船长观测了约七分钟后未作任何举动,更多担心的是渔船靠上来后渔民会爬上来,同时船舶恐会被拖网缠住,随即命令船舶动车进一,继而加速至双车进四继续往北行驶。几分钟后,发现有渔船追赶,并设法摆脱追赶,直至0800时左右接到宁波海事局交管中心指令后才改驶至虾峙门锚地抛锚,直到此时船长才向公司作了汇报。事后据该船船长称:事后知道有渔船在追我,探照灯同时在照我船,想知道我船名,但由于没有与我船取得联系,加之追赶渔船也没叫我船停,所以我就未作任何停留。
2005年4月2日1000时,“浙苍渔0832”从苍南中墩乡海滨村驶往桃花岛、沈家门一带水域捕虾。4月4日在沈家门卖完渔货及加燃料油后于同日1400时返航至象山渔山岛附近锚泊,4月5日起在该海域继续进行捕虾作业,并于当晚2000时左右,在渔山岛西南水域(概位28°52’152N/122°04’230N)处锚泊。锚泊时,该船点亮白光桅灯一盏,驾驶台前、后工作灯各一盏,并安排船员在驾驶台值班。当晚2400时前由大管轮王某在驾驶台值班,0000时始至事发时由方某值班。4月6日0305时左右,当时“浙苍渔0832”船艏朝向偏东,方跃贵用肉眼首次发现一船桅灯和红灯,认为距离较远,没有太多在意,0320时左右,方某仍看到对方船的桅灯和红灯,认为来船会从本船外档驶过,不会影响本船,就到驾驶台侧旁自己的房间找点零食吃。方某从房间出来回到驾驶室,突然发现距离约200米的来船直朝本船驶来,随即大喊“有船……”,以提醒本船所有船员。0325时左右,本船右舷机舱部位与来船船艏发生碰撞,碰撞角度约60度。发生碰撞后,船长苏某从梦中惊醒,立即赶至驾驶台用对讲机呼叫附近同乡船参加救助,另一方面通知轮机长下机舱检查并开动主机,由于机舱部位已被撞裂并凹陷许多,伴有大量进水,无法启动主机,无法堵漏、抽水。船长感觉船艉下沉速度较快,命令船员拿好救生衣,并叫轮机长等三人到船艏斩断锚缆,等待救援,同时做好弃船准备。
4月6日0326时左右,在事发附近锚泊的“浙苍渔0806”等渔船在对讲机上接到“浙苍渔0832”的呼救后,先后起锚,并打开探照灯,0330时左右,“浙苍渔0806”从“浙苍渔0832”艉部右侧靠近,当时“浙苍渔0832”船艉已下沉到驾驶台甲板附近,“浙苍渔0806”先后救上在船尾的船长苏某等三名船员离开。船首的另三名船员(金某、苏某、兰某)怀抱塑料泡沫在约0335时船舶沉没一瞬间先后跳海逃生,海上大约漂流了近二小时后被“浙苍渔运203”先后救起。
“浙苍渔0832”沉没全损,约25万元。沉船打捞费用8万元。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33万元。
经调查,此起事故为能见度良好情况下,一艘在航机动船在避让锚泊船时发生的碰撞事故。
“航浚14”
(1)当班驾驶员了望严重疏忽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航浚14”在碰撞前十多分钟已从雷达上发现有许多回波,但未引起驾驶员足够警觉,未尽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来判断前方渔船的位置和动态,直至临近碰撞前一分钟左右,才发现本船前方的锚泊渔船,显然为时已晚,虽采取停车、双倒三的避让措施,但由于两船相距太近,碰撞已不可避免。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2)未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航浚14”进入渔船作业、锚泊频繁海域,无视已被发现的目标和碰撞的危险,仍采用“双车进三”,致使该船难以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3)超越其所服务船舶航区驾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航浚14”二副未持有适合海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具备驾驶海船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
“浙苍渔0832”
(1)了望疏忽和未及时发出招引注意的信号,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该船锚泊时虽安排了方某参加值班,并于碰撞前20分钟左右时发现目标船,但对进一步构成的碰撞危险局面引起足够的警觉,臆断他船会从其外档驶过,未及时发出招引注意的声号,期间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缺乏保持连续、正规了望,当他返回驾驶台时已为时过晚。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此起事故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责任事故,事故造成“浙苍渔0832”沉没直接经济损失约33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航浚14”驾驶员黄某的过失是构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浙苍渔0832”值班人员方某的过失是构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