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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深圳市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长航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1月4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审判员刘建新兼任此案书记员工作。法院于200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1日,长航公司就“长意”轮向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承保,保险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500000美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4月20日“长意”轮抵达釜山锚地抛锚。4月22日,“长意”轮遇大风走锚,船舶艉楼及左侧舷后部与巴拿马籍液化气运输船“UNION GAS”轮船艏及左侧舷发生碰撞,二轮均不同程度受损。“UNION GAS”轮随即申请韩国釜山地方法院对“长意”实施了扣押。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委托其在韩国的代理KASCO株式会社韩国检查定公社(下称KASCO)代为查勘定损,KASCO受托对“长意”轮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中对“长意”轮的受损状况和预计修复费用作了表述。同时,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委托KASCO帮助找一名当地律师处理釜山地方法院诉讼事宜。同日,韩国贞洞国际律师徐东熙回复KASCO表示愿意代表PICC及其成员代理此案,并提供了其收费标准。同年4月28日,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确认KASCO可以委托贞洞国际作为代表PICC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同年4月30日,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向长航公司发出传真,称就碰撞事故其已通知当地海损代理及律师积极参与此案,但无法为“长意”轮解除司法扣押之事提供与担保有关的保险服务,关于本海事其他事宜,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仍会要求其海损代理及律师密切配合长航公司做好相应工作。长航公司于2003年5月1日指示“长意”轮船长作为委任人向贞洞国际律师事务所签发了诉讼委任状,对徐东熙律师作出了十四项特别授权。为释放被扣押的“长意”轮,长航公司分别于2003年5月1日和7月24日通过徐东熙向韩国釜山地方法院缴纳担保金239438594韩元和348536923韩元。随后徐东熙以长航公司名义首先向韩国釜山地方法院以“UNION GAS”轮的代理人KYS公司不能对“长意”轮担保金主张优先权为由提起诉讼,KYS公司随即对长航公司的起诉提出了反诉,就船舶碰撞损害提出了214340202韩元及从2003年4月28日起至反诉状送达之日止年利率5%、反诉状送达之日起至赔偿支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25%的诉讼请求。
        “长意”轮与“UNION GAS”轮碰撞案韩国釜山地方法院最后以长航公司向“UNION GAS”轮船东支付1.55亿韩元的方式调解结案,徐东熙律师参与了整个调解过程。2004年6月16日,徐东熙律师将长航公司提交韩国釜山地方法院担保金中的1.55亿韩元作为碰撞案件的调解赔款划拨给韩国KYS公司,46682美元作为律师代理费直接划至其律师事务所。
        另外,长航公司亦提请中国船级社在釜山对“长意”轮进行了船舶受损检验,中国船级社出具的FS030029号检验单对船舶受损状况作了表述,并提出了相关修理建议。长航公司依中国船级社的要求,对需离泊前修理的项目在韩国进行临时修理后,中国船级社进行了修复后检验,并签发编号为FS030038号检验报告,报告对“长意”轮在韩国进行临时修理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作了表述。长航公司于2003年7月4日向各服务单位和检验机构付清了报告中所提及的费用。
        “长意”轮返回国内后,于2003年6月26日在江阴接受中国船级社的再次初检,确定了韩国釜山的遗留工程范围。船舶修理由江阴澄西船舶航修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完工后进行了保级检验。长航公司于2003年7月19日支付了所产生的船舶修理费、修理服务费和船舶检验费。
长航公司为配合徐东熙律师在韩国釜山地方法院进行的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另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产生一定律师代理费。为此案诉讼,长航公司委托韩国律师收集证据、办理证据的公证认证,由此产生律师费和公证费用若干;2005年2月3日至2月6日,长航公司派员赴韩国取证,产生差旅费港元和韩元若干;为翻译涉案外文文件,产生文件翻译费人民币若干。
        原审经审理判决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航公司支付“长意”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款及韩国律师费合计186321.64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偿付“长意”轮在韩国进行临时修理产生的各项费用计22611.955美元;偿付“长意”轮船舶在国内进行永久修理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31029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0元,其他诉讼费6440元,合计27930元,长航公司深圳市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3元,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24817元。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审判严重不公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其有权代理人于2006年8月2日参加了法院主持的调解。长航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将其委托代理人变更为刘建东、王海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此案纷争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向长航公司支付原审判决第一项所涉及的保险赔付款186321.64美元。其中89806美元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已先行向长航公司预付,应予以扣减。亦即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向长航公司支付保险赔付款96515.64美元;
        二、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还需另向长航公司支付原审判决第二项所涉及的保险赔付款22611.955美元。
        三、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向长航公司支付保险赔付款人民币210290元。
        四、调解协议第一条所涉赔付款96515.64美元之利息,以2006年8月2日一个月期美元LIBOR利率为计息利率,利息计算期限为2004年8月17日起至2006年8月2日止;调解协议第三条所涉赔付款人民币210290元之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限为2003年9月20日起至2006年8月2日止。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27930元,由长航公司负担3113元,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负担24817元。
        六、上述赔付款、赔付款之利息以及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用24817元,由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于签收正式调解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至长航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七、二审诉讼费21490元,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已经预交,由其自行承担。
        八、上述内容为此案所涉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九、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有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法院予以确认。因当事人约定调解协议经签字生效,如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