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贸促会与世界著名纠纷解决机构合作,半年为深企成功化解近十起涉外经济纠纷精彩案例
核心提示: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与日俱增,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多年持续大幅上升。而深圳的外贸出口额占到全国的八分之一强,已连续13年居内地城市首位。国际贸易大力快速增长的同时,贸易纠纷和摩擦也接踵而来。如,商账拖欠、技术壁垒、反倾销、知识产权争端等引发的纠纷就时有发生。国内不少企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不知从何下手,有的哑巴吃黄连认了,有的被中介所骗,不仅未解决纠纷,还白白损失一些费用。就算能走正规诉讼的解决途径,但可能成本高企,且伤及双方和气,不利于继续合作。深圳贸促会依托其与国外纠纷解决机构的合作,加大调解深圳企业与外国企业、机构纠纷的力度,让它们以最小成本、“和平”化解了过节。5月以来的半年间,就成功调解了近十宗深圳企业的涉外贸易纠纷。
成功阻击禁销令:深圳一家知名微型机顶盒制造商和出口商的产品长期以来行销欧盟各国。去年11月17日,德国联邦网络局在超市抽查了5台该公司生产的贴有CE标志的卫星接收机,报告描述测试结果为天线相关部件的辐射指标偏高,不符合CE标准,并在今年2月23日给进口该公司产品的德国商家发去禁销令。德国进口商为此延迟支付该公司近40万美元的货款。深圳公司在收到相关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规格一样的机器,按照统一的CE标准,进行了统一指标的测试。结果发现,如果在测试仪器上加上DC隔离器来防止电流冲击,则测试结果与德国方面一致,但如果不加此隔离器,则测试结果是符合CE标准的。深圳贸促会法律部接到该公司报案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该会在欧盟的合作伙伴向德国方面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德国方面和深圳公司达成协议,由深圳公司对其产品进行就地改进,德国方面也不对其产品下达禁销令。提醒: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虽然CE标准是一种可以自己贴牌、自我宣告的产品认证,但是自我宣告的前提必须是自己的产品的确达到了欧盟的CE标准。欧盟国家具有很完善的检验检测体系,企图投机取巧的一些做法往往是行不通的。一旦被相关检测机构抽检不合格,那么面临的不仅仅是巨额的罚款,如果对其产品下达禁销令,那损失就大了。
“放弃是最好的选择” :深圳有一家实力较强的IT生产企业,其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地区。今年5月下旬,这家公司出口到美国的贴有UL标志的一批充电器在美国海关遭到查扣。原因是美国海关认为该批贴有UL标志的充电器并没有进行相关的UL标准检测。深圳贸促会法律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工作,同时,与在美国的合作机构联系,要求其同美国海关沟通,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经过随后的调查分析,深圳方面意识到,该批产品的确没有进行有关美国权威部门授权的检测认证,深圳公司属于伪造UL标志、私自贴牌的行为。有鉴于此,深圳贸促会建议这家深圳公司不要再进行无谓的申诉,“放弃是最好的选择”,要在今后的交易中吸取教训。该公司采纳了贸促会的建议。提醒:此案再次告诉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有关国际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要认真研究出口目的国有关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检测,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就会在国际市场上吃大亏。
十天追回货款60多万美元:2006年9月13日,深圳市荣昌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荣昌利公司”)向深圳贸促会法律部反映,该公司与印度TOWELHOUSE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第一份合同金额为US$251898.42,合同项下4个货柜,付款方式为T/T,合同定金为US$15000;第二份合同金额为US$404065.20,合同项下7个货柜,付款方式为T/T,定金为US$20000。两批货物货值总额为US$655963.62。荣昌利公司相继发运了5个货柜。前3个货柜均顺利收回货款。但在荣昌利公司6月份发运了第4个和第5个货柜后,印度进口方以种种借口一再拖延付款。货物到达印度港口2个多月,港口滞期费高达US$10000。荣昌利公司欲将货物运回中国,但印度海关要求,只有印度进口方出具放弃提柜证明,荣昌利公司方可办理退柜手续。而印度进口方拒绝出具该证明。如果进口方不提货,货物在海关积压时间过长,货物极可能被印度海关拍卖。经调查了解,在实践中,印度进口方故意拖延从海关提货,以期海关低价拍卖竞标司空见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深圳贸促会法律部采取两手准备:一方面迅速与我国驻印度大使馆经商处联系,请求协助处理;另一方面积极联系与深圳贸促会有合作关系的印度律师事务所,如请求驻印使馆协助未果,通过法律程序,坚决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于深圳贸促会法律部及时、积极地介入,我国驻印度使馆商务处也与海关及印度进口方交涉,印度进口方迫于压力,最终派人到荣昌利公司付清全部款项。该案获得圆满解决。我们通过努力维护了深圳出口方的合法权益。从向深圳贸促会法律部报案到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所需时间不到十天,荣昌利公司对深圳贸促会法律部工作非常满意,于今年9月21日发来了情真意切的感谢信。提醒:国际贸易中,如遇心怀叵测的进口商,货款回收面临危机时,受害企业可及时与国内贸促机构反映,通过贸促机构的国际合作网络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以调解、协商的方式及时推动解决,往往事半功倍。
不伤和气化解涨价冲突:2006年5月,哈萨克斯坦向中国一家电企业购买一批空调,但因为原料涨价导致这家企业在交货前向哈方提出每台涨价15美元的请求,否则不予发货。哈方拒绝了空调企业的涨价15美元的请求,表示最多只同意涨价1美元。于是,哈方主动向深圳贸促会法律部提出调解要求。经过调查,发现国内这家企业所陈述的事实的确存在,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对它极为不利。但是,因为哈方是他们的一个大客户,所以该家电企业不想将双方的关系搞僵。而哈方则明确表示,如果该家电企业涨价15美元,他们将单方面解除合同。有鉴于此,深圳贸促会法律部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提出该家电企业按原价履行合同,但同时哈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按市场价格向其购买一定数量空调的调解意见。经过磋商与权衡后,双方最终同意了这一调解意见。提醒:与外国伙伴做生意,难免会发生纠纷。既能化解纠纷,又能维持合作关系,是双方的上上之选。此时,巧妙而富有艺术性的调解方式,几乎成了实现这一选择的唯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