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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单位不建职工名册罚2万
北京消息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根据《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