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海事保险->保险代理
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正常退休资格、待遇)(核准类)
 
受理条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文件规定: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管理人员:55周岁)
所需材料:
       1、职工档案;
       2、女职工提供劳动合同;
       3、个人账户清算单(一份);
       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审定:
       1、退休资格审定标准
       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2、退休待遇审定标准
       正常退休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四项之和(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四十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之和(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出生日期与档案相符;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档案记载相符;表格需用水笔填写;
告知:
       对符合条件的盖章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书面一次告知申报单位。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
条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