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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受理条件: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人员。
  特殊工种退休所需材料:
  (1)职工档案(档案中需有历年所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记载);
  (2)劳动合同书;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批复的特殊工种批件;
  (4)《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5)《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表需加盖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印章。
       (6)《公示通知单》(一份)(因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及相关材料有疑问时,发公示通知单,要求到从事特殊工种单位进行上墙公示一个月后,再申报)
审定:
  1、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审定标准: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审核符合特殊工种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2、特殊工种退休待遇审定标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个人帐户养老金四项之和(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四十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之和(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九条)。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记载符合规定;出生日期与档案相符;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档案记载相符;表格需用水笔填写。
告知: 
  对符合条件的盖章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书面一次告知申报单位。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 10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条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