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您好!
根据国发[2005]38号和青劳社[2006]44号文件规定,使用2005年度青岛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38元(1495元/月)作为200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待遇计发依据。为了维护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决定,按新标准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并自2006年1月执行。
交通银行将于2006年6月份开始按新的缴费基数扣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对2006年1至5月份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请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于2006年6月份将应补缴的差额存入交通银行,并按新确定的缴费金额缴纳2006年6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因调整缴费基数给您造成的诸多不便,敬请谅解,并请您将此事转告与您有类似情况的朋友、邻居和同事。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
附件一:
关于按新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社会保险的办法
按照《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中确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比例档次(A)与调整后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出新的缴费基数后,与原缴费基数(B)相减,计算出基数差额,再与缴费比例(C)及实际已缴费的月数(D)相乘,即计算出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E)。参保人员应将应补缴的金额,存入代扣银行缴费户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06年6月份予以扣收。
计算公式:E=(1495*A-B)*C*D
如:某本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自2006年1月开始在交通银行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原基数为801元/月),至2006年5月已代扣成功5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按上述公式计算1-5月份应补缴额为:
(1495*60%-801)*30%*5=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