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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我市全面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大连)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48号),从2006年6月1日起,将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市内四区、旅顺、金州、长海每月245元;开发区、度假区、保税区每月293元;北三市每月195元;门诊医疗费每月10元。调整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315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265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35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36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0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40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