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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200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任证书的通知
(海船员[2002]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2002]619号 2002年12月3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站(公司),引航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引航员适任证书制作,维护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严肃性,我局统一制作了200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 任证书》,现正式公布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发海港二级、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的分工维持现状不变。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按照业务管辖范围签发。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三、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第3、4页除“正式授权官员签名”栏以外,其他栏目应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制作。持证人照片、签注字体和签注方式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要求相同。
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印刷流水号即为证书编号。
“正式授权官员签名”栏由具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官员亲笔签名。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在持证人照片处骑盖“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在规定位置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红印。
  四、引航员适任证书第5、6页各栏目的字体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相同,签注方式如下;
   (一)“证书类别”栏的中文、英文分别填“海港引航员”和“Sea  Pilot"。
   (二)“证书等级”栏填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实际等级,如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中文、英文分别填“一级”和“Classl”。
   (三)“引航区域”栏填证书适用的引航区域,如适用上海港,中文、英文分别填“上海港”和“ShanghaiPort"。
   (四)“引航船舶的总吨位限制”栏填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可引领的船舶总吨位限制。没有吨位限制的证书中文、英文分别填“无”和"None";有吨位限制的证书,例如限制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该栏的中文、英文分别填“未满10000总吨”和"Lessthanl0000GT"。
  五、旧版引航员证书可继续使用,过渡办法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请有关海事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签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