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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1]16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
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责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 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 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负责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第七条 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海事机构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标准;
(二)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法办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二)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规定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且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安全纪录良好;
(三)普通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
(四)具有不少于6个单航次的内河滚装船见习资历。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海事机构交验以下资料:
(一)《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薄和影印件各一份;
(三)近期2寸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照片4张。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和所属工作单位货物副船舶等)、师资情况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负责该项培训的海事机构。未经海事机构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学时数不少于48小时;
(二)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三)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10人,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1名助理教员。
第十二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保持培训教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四条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考一次,否则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和发证,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对培训考试及格的人员,由授权的海事机构在其“船员服务薄”内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签注“内河滚装船特殊培训合格”,有效期24个月,并签注“有效期至200X年X月X日”。船长和高级船员还需在其“职务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签注(一)栏内签注“内河滚装船特殊培训合格”。
第五章 再有效
第十八条 业经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自培训合格签注或上次审验之日起每个24个月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其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审验合格者,给予再有效签注。
第十九条 除主管机构另有规定外,申请再有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24个月内,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少于1次的有关人群管理、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国内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
(二)24个月内,在同航线、同等级的船舶上服务达6个月以上,并安全纪录良好。
第二十条 再有效签注由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再有效签注的船员,不得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除非重新参加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并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被吊销“内河滚装船特殊培训合格”签注者,如需重新再内河滚装船上任职,可于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河内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并合格。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附录二: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附录一:
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
(一)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内河二等及以上船舶担任大副及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对船上旅客、货物和船体的安全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国内有关船员培训和内河滚装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水平。
(二)实操训练的主力教员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从由一定经验和责任心强的船舶安全管理部门或船员中聘任。
二、有规范的教室及用于教学的投影仪、电视、录放像等视听设备。
三、其它设备和资料:
(一)供现场教学用内河滚装船(视情况可租用);
(二)具有有关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有关公约、法规、文件和资料;
(三)不少于10套救生衣;
(四)各种辅助教学的挂图;
(五)常用可移动货物系固设备;
(六)“系固手册”和“训练手册”。
附录二: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说明:标有*标记的对普通船员(包括客船服务员)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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