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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员证书签发署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字[1999] 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1999] 80号 1999年2月25日)
有关港务监督:
鉴于目前海员证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数量较大,履行STCW78/95公约的过渡期内的发证、换证工作量更为繁重,为提高办理船员证书的工作效率,方便船公司,我局特对各类船员证书的签发署名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所有船员证书均须经监督长或主管副监督长(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制作(批准人的权限不得下放)。
二、船员证书制作中的签发署名工作按下述原则分级办理。
(一)关于海员证的签发署名
为非船员临时随船签发的海员证,应由我局正式授权的港务监督监督长或主管副监督长(副局长)亲笔署名;为船员签发的海员证,由我局正式授权的港务监督船员管理处处长、副处长或主管人员亲笔署名(不设船员管理处的港务监督,由监督长或主管副监督长亲笔署名)。
(二)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署名
甲类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由我局正式授权的港务监督监督长或主管副监督长亲笔署名:其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均由我局正式授权的船员管理处处长、副处长或主管人员亲笔署名。
(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均由我局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船员管理处处长、副处长或主管人员亲笔署名。
三、请各有关港务监督将署名人名单以及海员证签署人的签名手迹报我局核准。
四、在证书内的署名必须是手签,使用签字章无效。在证书申请表、工作用表上可使用签字章。
五、办理海员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审核程序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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