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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字[200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0]120号  200038
 
各直属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浙江省港航监督局,有关船员培训机构:
根据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国家有关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部有关领导关于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中,增加以下内容:
 1、滚装客船操纵特性;
 2、船舶消防与火灾控制;
 3、车辆装卸、绑扎系固及汽车舱的管理;
 4、人群管理和危机管理;
 5、滚装客船事故案例分析。
 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展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应将本通知第一条培训内容纳入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中。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时间由不少于60小时调整为不少于70小时。
 三、已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内容的强化培训。
 强化培训采取船岸结合的方式。船长、驾驶员应在具有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完成不少于18小时的强化培训;除船长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船员可以船舶为单位,完成不少于12小时的强化培训。强化培训管理由本通知第十条经授权开展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关)负责。
 经管理机关批准,培训机构可应公司的要求异地开展强化培训。
 四、完成滚装客船强化培训的船员,经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后,由其在《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证”栏内签注:“已完成滚装客船强化培训”。上述签注以五号明体刻章填具(印章由各管理机关自行刻制),同时签注日期,加盖管理机关的证书签证章。
五、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滚装客船航线和船员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强化培训计划。
各管理机关加强培训的管理,防止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六、对航行于遮水或且连续航行时间少于2小时的滚装客船船员,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制定相应的培训办法。经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签注“车客渡船培训合格”并注明日期,加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红色)。
 七、我局委托辽宁海事局织编写了《客船及滚装客船补充培训教材》,参加强化培训的船员每人一册。请有关单位向辽宁海事局征订,每册15元,强化培训教材征订单见附件。
 八、在船上开展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时,可结合本传结构特点、各类演习和应急部署进行强化培训,增加船员的感性认识。海事机构安全检查时,将进行操作性检查。
 九、在滚装客船任职的船员,在2000年6月30日前,必须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和滚装客船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强化培训证明;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在2000年6月30日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完成高级消防专业培训,并持有高级消防专业合格证。
 滚装客船船员应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照《关于STCW78/95公约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完成STCW78/95公约各项过渡要求的其他培训,并持有想应的其他《专业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
 十、调整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授权。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上海、天津、山东、广东、海南、烟台、湛江海事局和宁波海监局负责。
 十一、请海事机构将本通知中有关船员的要求转发至本辖区内经营滚装客船运输的公司,做好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强化培训教材征订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