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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远洋教育中心等8家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通知
(港监字[1998]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8]132号 1998年5月19日)
有关培训机构:
经审核,上海远洋教育中心等8家培训机构基本符合开展相应培训项目(见附件)的船员培训要求,同意该8家培训机构开展相应项目的培训。获准增加培训项目的培训有效期与原许可证相同,到期后与其他培训项目同时进行审验、评估。
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内载明的培训项目和规模以及相应的培训纲要开展培训,建立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有关港务(航)监督(其代码在培训项目后括号内)应按授权和分工,对相应的培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考试、发证工作。
附件: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及培训项目
附件:
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
一、上海远洋教育中心(C06)
培训项目:
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甲08)
40人/班×1 (04)
二、广州海运(集团)公司海员医院(K24)
培训项目:
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甲14)
40人/班×1 (05)
三、海南海监技术咨询服务中心(M02)
培训项目:
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甲08)
40人/班×1 (05)
四、烟台海运总公司(E10)
培训项目:
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甲08)
40人/班×1 (03)
五、南通航运学校(F01)
培训项目: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12)
30人/班×1 (60)
六、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船员培训中心(P03)
培训项目: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甲12)
30人/班×1 (60)
七、宜昌长江港航监督局船员培训中心(P04)
培训项目: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甲12)
30人/班×1 (60)
八、重庆长江港航监督局船员培训中心(U01)
培训项目: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甲12)
30人/班×1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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