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港务(航)监督开展船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字[1996]190号) (交通部 安监字[1996]190号 1996年8月2日)
部属各海(水)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
根据我局《关于港监系统进一步落实交通部1996年反腐败工作的通知》(安监字[1996]13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港务(航)监督所属“三产”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务(航)监督可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作为社会培训力量的补充(尤其在船员培训力量薄弱的地区),开展船员培训工作,为航运单位服务,但首先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二、港务(航)监督对所属“三 产”机构开展船员培训工作,必须纳入正常的管理,不能降低标准,应符合与社会上的培训机构一样的管理要求,执行交通部和我局颁布的关于船员培训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并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相应条件,包括培训设备及场所、内部管理、师资等。
三、港务(航)监督应明确船员证件管理部门与所属培训机构职责,做到政、企(事)分开,即培训机构不得履行应属于船员证件管理部门的船员培训管理、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组织命题、组卷、监考、阅卷、制作证书等行政职能;培训机构的人员和参予培训工作的其他人员也不得从事以上具有行政职能的工作;船员证件管理部门应将这类培训机构纳入对辖区社会培训机构的同等管理。
四、已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申请的港务(航)监督或其所属的培训机构,请将落实满足本通知要求的情况和措施书面报我局,经审核后,我局方予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
五、各港务(航)监督要加强船员培训的管理,按照《港监系统进一步落实交通部1996年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的要求,在船员培训管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
六、凡违反本通知各项原则的港务(航)监督,我局将取消其所属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并追究该港务(航)监督行政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