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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连云港海事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开展船员培训的通知
(海船员字[2001]1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1]197号 2001年4月5日)
连云港海事咨询服务中心、延边海洋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验,连云港海事咨询服务中心和延边海洋中等专业学校满足了开展有关培训的条件,我局批准这2家单位开展相应项目的船员培训,具体项目见附件。
连云港海事咨询服务中心和延边海洋中等专业学校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有关海事局应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做好船员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
附件: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单位及培训项目
附件:
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单位及培训项目
(2)延边海洋中等专业学校(NT2) 培训地点:延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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