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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厦门市海员培训中心等单位开展船员培训的通知
(海船员字[2001]7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1]733号 2001年12月17日)
有关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验,厦门市海员培训中心和福建集美水产学校满足了开展有关培训的条件,我局批准上述两家单位开展相应项目的船员培训(见附件)。 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充实师资力量,配置足够的培训设备,保证培训质量。 厦门海事避应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做好船员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 附件: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单位及培训项目 附件:
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单位及培训项目
(1)厦门市海员培训中心(JT1) 培训地点:厦门市
(2)福建省集美水产学校(JT5) 培训地点: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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