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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员出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字[2000]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0]254号 2000年5月15日)
有关港务监督、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
按照《<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必须到我局指定的港务监督申领《海员出境证明》,并接受指定的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现将港务监督及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的管辖划分公布如下:
主管机关 申领单位
大连港务监督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大连海运(集团)总公司
天津港务监督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华洋海事中心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水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港务监督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
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烟台港务监督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港务监督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上海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广州港务监督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州海运(集团)股份公司
广州海顺公司
深圳港务监督 深圳远洋运输股份公司
厦门港务监督 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请各单位按以上管辖划分进行《海员出境证明》的申领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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