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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员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海船员字[2000]6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2000]695号 2000年9月1日)
各港务监督:
近一时期,我局接到有关港务监督报告,发现有持伪造海员证、利用过期的海员证伪造港务监督延期签证、替换持证人照片等违法活动,有一些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发现后查处。有关港务监督在受理海员证申请时,也发现申办的材料中有伪造的“四小证”与“船员服务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情况。另外,海南海汕航运公司和海南海发船务公司在海员证的管理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管理不严,致使应收缴的海员证未按规定交回,被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涂改、变造、伪造,给海员证管理工作带来很坏的影响,海南港务监督已暂停受理两公司办理海员证的申请。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声誉,保障我国海员证在境外享有中国公民应有的权益以及按照国际惯例应享有的海员的权利和优惠待遇,有关海事机构和海员证申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第7号)和《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字[1996]164号)等海员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海员证的收缴管理和跟踪管理,防止、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要认真清理到期的海员证,及时做好登记、销毁工作;对海员证的管理要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海员证管理规范化。今后,凡发生船员出走不归,伪造证件,偷渡活动,在境外发生重大事件等问题,海员证申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3个月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主管海事机构,同时抄报中国海事局。
为切实加强对海员证的跟踪管理,我局决定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海员证申办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分别将全年和半年海员证管理工作总结及《海员证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海事机构,由主管海事机构负责审核;海事机构要针对申办单位报送的工作总结中存在的问题及单位的处理结果,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并将所辖范围内的海员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海事局。
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机构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申办单位申办海员证的资格:
1. 报送的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行为,警告一次仍不改进的;
2.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海事机构发出书面通知1个月后,仍未按规定报送的;
3. 管理不严,海员证遗失数量大,滞留不归的船员数量增多,造成很坏影响的;
4. 按规定应交回的海员证未交回的,且无合理理由的;
5. 船员在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起民事、刑事案件,造成人员意外死亡、失踪等事件,隐瞒不报,申办单位有管理责任的;
6. 发生偷渡活动的;
7. 一人同时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海员证的。
请各港务监督将本通报转发各有关海员证申办单位,未及事宜按海员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海员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
海员证管理统计表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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