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法规->船员出境证件
关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与挪威船东协会联合培训外派海员的批复(海船员字[1999]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1999]134  1999326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海集团与挪威船东协会联合培训外派船员的请示》(中海人[1998]9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与境外机构合作培养海员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我国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海员教育和培训经验和技术,扩大我国海员外派有益,同意你公司所属上海海运学校,1999年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高考落榜生50名(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名25人),与挪威船东协会合作培养驾驶、轮机操作级船员派往挪威船东船舶上工作。
        合作培养船员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STCW78/95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规章和发证标准。学员在校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员可参加无限航区3000总吨(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特殊培训的考试和评估。开班前,学员名册由上海海运学校报上海港务监督核准。考试、评估、发证及其管理工作由上海港务监督负责。
        此项工作应纳入上海海运学校建立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受控。上海港务监督应对该校的质量体系进行一次附加审核。附加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培训。
       请上海海运学校加强管理,并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向上海港务监督报备。
       本文未及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