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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海员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船员字[1999]6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1999]664   19991224
 
各有关港务监督,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海船员字[1999]539号)(以下简称“规定”)得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中涉及的劳动合同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海员与申办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期限可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若海事机构发现申办单位的海员签有一份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相互发生矛盾时,申办单位应向海事机构提供其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的证据。
    二、自有海员发生变更时,申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的名单向办理海员证的海事机构报备,变更包括:
    (一)新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无需报备海事机构。
    三、各申办单位可向有关海事机构提供按规定的标准格式保存自有海员名册的计算机磁盘,采用电子方式报备自有海员名册。
    在报备电子名册时,书面名册应同时报备,并应保证二者内容严格一致。
    自有海员的电子名册可由数据直接输入或数据转换形式,数据输入软件和数据转换标准我局将在近期下发。
    四、自有海员名册内容应包括以下六项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服务簿号码、现持海员证号码、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及备注。
    五、对从事中国籍船舶国际运输和海员劳务输出的申办单位的自有海员,其海员证的有效期应按劳动合同期限并根据《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字[1996]164号)确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有效期为3年;符合规定的,经我局核准也可办理5年有效期的海员证。
    六、请各港务监督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海员证申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