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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员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港监字[1996]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6]232    199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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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管理人员培训班暨工作会议已于199681315日在北京举行,来自18个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参加了培训和讨论:代表们在培训班上学习了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港监局港监字[1996]164号文发布的《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通过学习和讨论,统一了对上述两个文件的理解,并就如何统一执行规定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达到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纪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海员证全面启用日期定为199711。在启用新海员证前,所有用于海员证管理的微机建议采用CPU90—133兆,内存16—32兆,硬盘1000兆,有光驱、打印机、数据通信设备(Hayes,牌ACCURAl44FAXl44型中国制式调制解调器)包括长途直拨直线电话,管理和应用软件等均应按我局规定的要求配置到位并调试备妥。凡达不到本款要求的港务监督,暂停办理晦员证业务。
       
船员管理计算机软件系我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局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修改。
      
二、统一对申办单位审核的程序和申报要求。
  1
.申办单位应按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申报项目、表报向各港务监督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
  2
.各有关港务监督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于1996930前报我局审批,凡未按我局规定参加海员证管理培训班的申办单位,各港务监督一律不得将其上报。
       
我局将于19961231前发文公布经重新审定批准的申办单位名单和编码。
  3
.申办单位按规定配备海上专业人员和相应设备的数量,各港务监督应视申办单位的经营规格合理掌握。
        
三、《规定》中第五条(一)款4项内所列10种情形或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有(2)、(6)、(8)所述情形或行为之一的,不能为其办理海员证;
     2
.有(1)、(3)、(5)、(9)、(10)所述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如其行为发生在办理海员证批件批准之日前两年内,则不能为其办理海员证;
     3
.有(4)所述情形的,如系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论责任比例大小),不能办理海员证:
       
证书、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证书、船员服务簿,只要有其中一种证件未按规定交回的,不能为其办理海员证,待其交回后方可予以办理。
      
四、涉及到申办单位、所在单位、派出单位、签约单位有交叉时,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1
.以申办单位为主要管理对象;
  2
.申办单位只能为劳动或人事关系在其本单位的人员申办海员证(除非交通部另有授权)
  3
.申办单位与派出单位、签约单位有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关系。
      
五、对《规定》实施前、后签订的海员劳务外派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
199688前后签订的海员劳务派合同应符合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号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2. 199688签订的海员劳务外派合同内容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申办单位应提供境外雇主或其代理发来的相应电传或传真作为补充或确认件。
     
六、海员证和海员证申请表的填写要求见附件二。
     
新版海员证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规范打印,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海员证。
     
七、职业船员与非职业船员的界定原则
     1
.对企业,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列入报备港务监督的船员名册的,即为职业船员。
     2
.凡人事关系仍在事业、行政单位以及未与航运企业签订作为船员的劳动合同者,均应视为非职业船员。
     
八、海员证的授权署名签发官员由我局另文发布并抄送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边防局备案。各有关港务监督和需要更换署名签发官员,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九、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底,不再办理五年有效期海员证,以缩短新旧海员证的交替使用期。
    
附件:一、海员证申办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海员证申请表的填写和海员证的制作标准规范。
 
附件二:
海员证申请表填写和海员证制作标准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维护海员证的严肃性,保证海员证申请表(见本附录一)的填写和海员证的制作标准统一、内容准确、完整、有效,按照《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海员证申请表填写要求和海员证制作标准规范如下,请各海员证颁发机关严格按照执行。
  一、海员证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一)海员证申请表必须符合我局规定的格式。海员证申请表应由申办单位如实填写,书写工整,用字规范、字迹清晰,拼音准确,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海员证申请表不得有缺项或空格,如申请人不具备有关栏目的内容,应在该栏目中打一斜线。
     
(二)海员证申请表照片与海员证照片应是近期同版两寸黑白免冠光纸证件照片。照片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证件照片专用裁像器剪裁。申请表上的照片必须加盖申办单位骑缝章。
     
(三)海员证申请表姓名和出生日期必须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栏填申请人实际出生地的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名称。
     
(四)“文化程度”栏填申请人所持的最高学历证书。
     
“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栏填申请人所受专业教育院校的名称和专业。
  (五)“所在单位”栏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填写:
  1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企业单位,填与申请人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单位全称。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事业或行政单位,填申请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全称。
  3
.个体船员填写与其有托管协议且为交通部指定的申办单位的全称。
 (六)“现任职务”栏:陆地工作人员填所在单位的现任职务;船员填现持适任证书载明的职务。
 (七)“基本安全培训”栏在新STCW公约实施前,填海员四项专业训练合格证号码,实施后填基本安全培训签证号码。
   
“特殊培训项目”栏仅要求甲板部、轮机部船员填与服务船舶种类相关的特殊培训项目的签证号码。
   
(八)“岗前培训证书号码”栏填写如下内容:
     1
.海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或签证号码,或
     2
.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号码;或
     3
.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普通船员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号码。
   
(九)“有效劳动合同的编号”栏填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码。
  1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栏填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批件文号”栏填《办理海员证批件》的文号。
  2
审查批件批准机关栏填海员证出境审查批件的审批机关名称。
   
“批件文号”栏填办理海员证的审查批件的文号。
  3
外派劳动合同签约方栏填外派劳务合同签约方中方单位全称。
   
“合同编号”栏填该外派劳务合同的编号。
  4
派出单位栏填本次出境任务中,实际负责船员派遣的单位名称。
  5
拟任职务栏填本次出境任务中将在船上实际担任的职务。
  6
申办期限栏由申办单位按以下原则填写:
   
1)初次或按初次申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按其实际执行任务的时间填写。
   
2)符合再次申请海员证要求的,按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函所确定有效期填写。
   
3)临时随船工作人员按交通部审批的《办理海员证批件》所确定有效期填写。
  7
服务船舶的国籍栏填申请人所服务船舶的船旗国名称。
     8
船舶种类与等级栏按本规范附录二选择与申请人服务船舶相应的种类与等级填写。
   
甲板部人员等级填服务船舶的吨位。轮机部人员,等级填服务船舶的主机功率。
  9
公章栏: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10
经办人签名栏由持有《船员证件申办员卡》的经办人亲笔签字。
     11
主管签名:由申办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部门的主管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加盖其个人印章。
   
(十一)“港务监督批办情况”栏的填写。
  1
批办期限由发证机关初审人填写。
     2
批办类别由初审人根据拟办期限和颁发对象属性(见本规范附录三)填写。
  3
初审意见及初审人栏填初审人意见并签名。
  4
二审意见及二审人栏填二审意见并签名。
  5
批准人意见及批准人、批准日期栏由主管领导填写。
  6
证书制作人栏由证书制作人签名。
  7
证书审核人栏由证书审核人签名。
  8
新海员证编号和有效期栏由发证机关经办人按申请人新取得的海员证号码和有效期填写。
   
(十二)“备注”栏供申办单位和发证机关填写需备注的事项。
   
(十三)海员证申请表的保存期。
  长期海员证申请表保存期为5年,中期海员证申请表保存期为3年,短期海员证申请表保存期2年。
  二、海员证制作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