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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派船员海员证管理的通知(港监字[1994]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4]284  199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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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局多次收到我国驻外使馆关于申请海员证延期的报告,报告反映,外派船员(其中渔船船员较多)所持海员证有的已过期,甚至过期几个月,有的即将过期,但仍需在国外工作1-2年,要求我驻外使馆办理海员证延期。按我国规定我驻外机关办理海员证延期授权有限,上述问题在境外无法解决,不仅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到对外履约和发展生产。
根据交通部第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办海员证单位应对所申办的海员证负责”。
为不影响外派船员的工作,请申办海员证的单位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海员证管理法规,加强对海员证的管理,对所属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对所持海员证的有效期应心中有数,证书到期的船员请安排他们及时回国,确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回国的,应提前为他们办好有关换证手续,并负责将过期证书及时收回交原发证机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重视,如今后仍出现类似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以上要求,请各港监部门通知并督促有外派船员任务的海员证申办单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