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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员[2006]430号)
海船员[2006]430号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的公司、船员 ( 二〉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三)配备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和管理软件; (四)具有业务熟练的管理人员和船员证件申办人员。 为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的非航运单位不适用本条(一)规定。 〈一〉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三〉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四〉《办理海员证批件》; 〈五〉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六〉《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 〈七〉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八〉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九〉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自底彩色证件照片(提供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 〈十〉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限于初次申请)。 第九条 海员证有效期 〈二〉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三〉海员证的签证页已签满,可直接到海事机构申请换发。 〈四〉补发或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 期限,有效期不足12 个月的海员证不予补发或换发,并应带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 〈三〉船员不得同时持有两个不同单位申请办理的海员证。 第十三条 申办单位的责任 〈一〉申办单位应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办单位应妥善管理巳取得的海员证,对所申办的海员证负有管理责任,对船员态进行跟踪并保持记录,建立船员档案; ( 三〉申办单位负责收缴、销毁过期海员证,并登记造册向海事机构备案,为船员出具缴销单; 〈四〉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期满或解除的船员,原申办单位应收回海员证并在一个月内送交签发机关注销; 〈五〉带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发生变更,申办单位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海事机构报备; 〈六〉申办单位管理的海员证如有遗失、污损或失去控制以及所管理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重大事件等情况,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污损的海员证交回海事机构后,方可申请换发海员证。 〈七〉单位应保证申办资料真实有效。
〈二〉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海员证; 〈三〉按规定应交田的海员证未交回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跟踪船员动态,对所属船员去向及证书状态不明; 〈五〉遗失或损坏海员证后不按规定报告; 〈六〉派出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刑事案件,不按规定报告; 〈七〉船员在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起民事、刑事案件,造成人员意外死亡、失踪等事件,隐瞒不报,申办单位有管理责任的; 〈九〉申请海员证过程中有不正当商业行为或其他有损于海员证声誉的。 〈十〉不按规定报备和公布相关信息的,向船员乱收费的。 第十五条 海事机构应对第十三条〈三〉、〈四〉款和第十四条〈一〉款需缴销或注销的海员证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缴销或注销; 第十六条 海事机构应对所辖申办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审,内容包括:公司现状、劳动关系或管理协议、船员档案管理、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等。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按交通部《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办理海员证批件格式 2.海员证申办单位申请表 3.海员证申请表 附件1
审批单位全称
办理海员证批件
_________________字〔2OXX 〕 号
海事机构名称:
经审核,同意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名海员上圄际航线船舶工作,申请办理__________期限的海员证。
本批件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附件: 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海 员 证 申 请 表
注: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系指船员适应证书、适应培训证明,院校毕、结业证书和能够从事船上相应工作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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