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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内河船员中进一步开展《船员服务簿》签发工作的通知(港监字[199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0]53  199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监,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
198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船员服务簿》签发工作以来,一些省份已经在内河船员中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大有利于对内河船员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内河船员的管理,各港监部门应认真按照我局(84)水监字82号文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和(85)水监字155号文关于颁布《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这项工作。至今仍未起步的省,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签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60总吨或150千瓦(等于204马力)以上的机动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都要办理《船员服务簿》。
二、目前,《船员服务簿》有两种版本,其内容、格式一样,但纸质有别。各港监在签发《船员服务簿》时要区别两种版本,航行国外和港澳航线的船舶船员必须沿用原来的版本。对其他内河船员一律签发新版本(即部委托长江港航监督局印制的版本)。
三、海南省《船员服务簿》的地区编号(即第一、二位数字):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