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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遣返建议书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员遣返建议书
 
【颁布部门】日内瓦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87年10月09日
 
【正  文】
 
海员遣返建议书
 
(1987年第七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89年3月2日我国劳动部提交国务院)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7年9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四届会议,并议决通过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所列“修正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和1926年遣返(船长和学徒)建议书(第27号)”若干提议,并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正本)的国际建议书的方式,于1987年10月9日通过下列建议书,此建议书可称为1987年海员遣返建议书:
 
如海员根据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正本)的规定有权被遣返,但船东和船舶在其领土上登记的会员国均没有根据公约履行其义务而安排遣返和负担遣返费时,应由海员遣返启程的国家或海员为其国民的国家安排其遣返,并根据公约第五条(a)项向船舶在其领土登记的会员国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