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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频道
浩翰的大海,连接着五大洲四大洋。俗话说,三山六水一分田,海洋覆盖着地球的绝大多数的面积。千帆竟发的海上运输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勃勃生机,同时也使各类海上事故频频发生。震惊世界的Titanic 号超级客轮于1912年大西洋触撞冰山沉没,直接导致了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诞生。油轮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海洋事故的频繁出现,促使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出现。人为因素占主体的海难事故,使得1993年《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出台和《港口国监督 》的问世。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们,除积极响应外,还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确保适应本国航运安全的法律,法规,我们选择了一些与船东和船员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展现给你们。请打开“海事频道”寻找你需要的法律法规吧。为维护你和国家的利益寻找你的权力和义务。
国际法规
我们知道,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国家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和制度。根据国际惯例,当一国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或受某项国际规则的约束,就应该承担这些条约和规则的责任。国际海事组织是制定和修改这些规则和条约的国际组织,现有150多个国家参加,我国是A类理事国,总部在英国的伦敦。
翻开新中国的航海史,我国参加了那些国际条约和法规呢?做
为一名海员,你应该了解和熟悉这些法规……。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众所周知,1912年4月14日豪华游轮“坦塔尼克”号处女航
在北大西洋碰撞冰山沉没,直接导致了1914年1月20日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诞生。该公约经过60多年7次的修正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之后,又经过1978年和1988年议定书,对公约进行了修正和补充。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与安全相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及操作的最低标准,要求船舶必须配备一系列合格证书,以证明达到这一标准,才能从事国际航行。该公约仅限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军用舰艇、少于500总吨的货船及非机动船,渔船不在此列。
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称ISM规则)
该管理规则应该说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加的附则,
其目的是加强对海事中的公司和船员的管理。因为有65%海事与公约和船上管理有关。
该规则的重要内容:公司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从船舶
安全管理,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船舶污染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目前我国只对经营国际航行的船舶公司提出了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经营国内航线的船公司的要求为时不远了。我国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营国内航线的船公司要於2007年7月1日起建立起安全管理体系。
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1978/95公约)
该公约是在1978年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的。
该公约是当前国际海事组织最有权威和影响的法规。该公约经
过了1991年、1994年、1995年三次修正,特别1995年修正案后。
对提高船员素质,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
海洋环境的影响,促进海运事业和船员队伍健康发展有积极和深远的作用。中国政府积极认真的履行《STCW78/95公约》的要求,并根据这一条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先后颁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发怔规则),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怔规则》。
四、《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该公约於1973年10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上签订的,又於1978年2月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行的《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主要内容有:防止油污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橱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等。
五、《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为了统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原则和规定,使海上运输、港口对港作业以及利用船舶吨位作为收费依据的所有机构对同一船舶获得相同的吨位数。该《公约》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是货船和长度小于24米的船舶不在此公约要求以内。
六、《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该公约主要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载重线核定,签发证书。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三个附则。正文有定义,适用范围、国际载重线证书的检验,证书签发机关等。主要附则1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船舶类型、强度、结构、密度、稳定性情况规定了堪划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和标准。
国内法规
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船舶海上防污染、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评估海事处理等涉及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本国的制度和行为。同时,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除了遵循国际法规的要求外,还要顾及本国的具体情况,
制定出既要符合国际化的要求又要符合本国的法规和制度。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船舶和船员拥有量均居世界前列。为确保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上污染,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上安全法》
该法于1983年9月2日由我国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起施行。该法共有12章53条。内容涉及:总则、船舶检验和等级、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证、危险货物运载、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规责任、特别规定和附则。
该法规主要要求;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要求设备必须是具有船舶检查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必须持有船舶国际证书或船舶执照。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金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人员必须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等。
该法规视为我国海上安全管理的大法,我国的海上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遵照该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等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船舶最大安全配员规定》等,因此可以称,该法规是海上船员安全管理的“母”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国际公约(STCW78/95)的要求,在196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的基础上,我国在1987年2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航考试、发证规则》对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授权条款和证书的签发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规定的这此规则适用于按照SWCW78/公约要求签发的证书。为了进一步全面充分地履行STCW78/95公约的要求,2004年8月1日我国出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该“规则”对船员的学历,年龄和任职资历做了新的要求。
该“规则”分总则,附则共十三章一百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1978/95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公约)制定的。本规则共分为九章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九章附则外,从第二章到第八章分别对培训种类,培训机构要求,培训的实施,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培训的质量控制,培训的审验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培训机构众多,船员在选择培训单位时,要选择已经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在有限期内的《质量体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和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
方面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标志和方便旗,变更等级和注销登记,证书换发,法律责任。
本条例特别指出的是:适用范围内规定
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如有外商出资的,出资额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货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该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并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确需要雇佣外国籍船员必须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国际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们共和国交通部1998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该规则,是依据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等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而制定的。《规则》主要分为:通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证书、监督检查四部分。它的适用范围限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所有已注册的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同时获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
2004年,交通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航运在中国沿海的船舶,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置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签证管理规则》
由交通部1993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进出我国港口或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包括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的军用、公安、渔业和体育船舶)都应进行办理签证。
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不需办理签证。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500总吨以下机动船及非机动船除按国际航线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并需要进行办理签证。
签证过程中,除认真填写《船舶进出口港签证报验单》《船舶签证薄》外,还需交验: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实载清单,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等。
签证分为,一次签证,两次签证,定期签证,统一办理,替代签证、免于签证、应急后补办签证等。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自己在本身具体情况进行签证。
七、《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1998年3月1日,由交通部制定和颁布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航,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各港务(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外国籍船舶由中华人们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检查的主要内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费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其载卸设备,载重线要求,停泊设备,推进河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备,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河缺陷,检查人员根据情况期限载指定港口纠正,对存在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执法检查的港务(航)监督,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禁止船舶离港。
八、《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一般指船舶,设施发生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部分的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对以上海上事故,交通部於1990年3月3日施行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此《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但渔港水域内和沿海水域内渔船间,采用船舶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不在此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船舶或是设备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使用甚高频电话,无限电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运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除及时报告外,事故发生港区内域,必须在24小时内,港区水域外,必经在48小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适当延迟。《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写明下列情况。
1. 船舶、设施概括和主要性能数据
2.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3.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5. 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6. 损害情况
7. 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括
8.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条例》详细具体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处罚和行政限制,此条例和要求广大机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本《条例》共12章56条,分别就船舶防污证书和设备,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及船舶垃圾。使用船舶 废弃物,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等作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同时,对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处罚和奖励也作了专门规定。
此《条例》是在《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於1983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
在本《条例》对于150总吨以上油轮,400总吨以上非油轮,必须具备油轮记录薄及相关的防污设备,对不足150总吨油轮及400总吨以下如油轮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对船舶油类作业和油污小排放做了详细地规定,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垃圾船舶等其他污水的处理程序,排放水域,船速也都做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条例》最后处罚和奖励地做了明确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人民币,当事人为1000元人民币。
此《条例》对沿海航行的船长,轮机长及最高船员都应该认真学习执行,对一般船员也应掌握其中主要内容。
十、《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标准》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具体的体现,不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也适用于进入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船舶上驾驶员,轮机员都应具体了解掌握
一、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污水)最高容许排放密度如:
二、生活污水
二、 船舶垃圾排放
特别推介: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表,我国制定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对航行在国内航线的船舶执行.它是《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中国版。作为船东和船长是必学必知的《规则》,无论你的公司,你的业务如何繁忙,你必须静下心来,读它、理解它,执行它。·······
一、适用范围和安全管理目标
1. 适用范围
a) 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和公司
2. 安全管理目标:
a)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b)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c)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和保证
1. 功能: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且保持以下功能
a)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b)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c)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d)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e) 对学员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f)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 保证:
a)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b)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3、安全体系方针
1. 方针的内容:方针的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安全体系的目标,目标要简明准确可行。
2. 方针的措施:公司应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场所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4、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1. 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光船承租人)
a)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b)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c) 船舶管理公司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确定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下,对处理涉及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5、船长的责任和权利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6、公司管理人员,指定人员
1. 公司管理人员:
a) 在安全体系中,对管理、执行的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其责任,权利及相互关系。
2. 指定人员:
a) 在安全体系中,公司应任命固定的指定人员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公司还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指定人的责任和权利其指定人的责任和权利
b)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c)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7、船长的责任和权利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船长的责任和权利必须以公司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公司应在保证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利的明确声明,明确船长的绝对权利和责任。
8、公司的体系文件(安全管理手册)的建立
建立体系文件是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步骤,体系文件建立的有关程序是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体系文件的要点:
1. 所有相关场所均应有效的文件
2. 体系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9、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查(每年一次)和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内部审核人员最好是非被审核部门人员。
10、发证
1.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
a) 公司“体系”经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成立的公司或取得“符合证明”,但增加船种的公司,其签发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取得后,必须在“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内实施满足全部“体系”的 升级
2.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a)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租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经主管机关审核,向船舶发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 证书展期
对特殊情况,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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