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大厅
中国海事系统的改革:一省一局,一港一监的执法格局,遍布中国的所有港口和水系,促进了航运的安全和发展。当你走进海事单位的行政审批大厅,规格、高效、简捷、廉政的行风,使人感到亲切、温暖…….
   某报记者G女士,专程来到一家全国知名海事局的行政审批大厅,来往人员熙熙攘攘,却井然有条。人们感到热情和周到。执法人员还精心制作了标牌,把海事办理的程序、要求,甚至收费标准和依据都写得清清楚楚,G女士受益非浅。船员多么需要知晓这些知识啊!G女士特意把他们分别抄录下来,告诉广大的船员。但是,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海事行政审批,各地海事局机构,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外,各自根据当地的情况,相应制定了一些有地域特色和符合本地情况的规定,但大同小异。
 
船舶进出港
 
一、    锚泊管理
受理部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接办岗位:值班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引航员
具备条件:1、船舶在引航检疫锚地锚泊应符合相应锚地条件;
2、船舶申请在锚地锚泊应符合下述条件;
a)      应提前X分钟申请;
b)      船长不超过港口锚地规定长度X米;
c)      船舶最大实际吃水不超过X米;
d)      非危险品船舶(供油船舶除外);
e)      气象和环境条件允许。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当地港口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3、《某港锚地锚泊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X 分钟内答复
办理结果:通过有效的通信方式通知船舶,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二、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按办岗位:值班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进出口口岸时、已报请海事主管机关批准;
2、船舶出口岸时、无下列情形的:
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b)      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c)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d)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缴纳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e)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3、准确填报有关报表,证件资料。
需交文书: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技术证书;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纪录薄或港口国检查报告书;
5、总申报单;
6、货物申报单;
7、船员名单;
8、上一港出口许可证(出口免);
9、船舶概况报告单(出口免);
10、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办理出口岸手续)
11、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书。
办理依据:《国家航行船舶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岸检查办法》
办结时限:20分钟
办理结果:1、符合船舶进出口条件的,签发《船舶进口手续办妥通知单》
2、符合船舶出口条件,签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收费标准:1、检查不收费;
2、一般同时征收的船舶港务费,其标准为:
a)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港务费0.71元/净吨(拖轮按马力征收);
b)      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行为的免征船舶港务费
收费标准: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三、    船舶使用航道审批
受理部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接办岗位:值班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他代理人、引航员
具备条件:1、有船舶进出港计划;
2、船舶已按规定办妥有关的进出港批准手续;
3、提前1小时申请;
4、外国籍船舶须有引航员引领;
5、航道、水文气象、通航环境允许船舶正常航行
6、泊位、港池适合船舶正常靠离;
7、特种危险品船舶白天进港;
8、能见距离不小于0.6海里
9、航道、港池、掉头区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3、当地航区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20分钟内答复
办理结果:通过有效的通信方式通知船舶,不同意的应该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    船舶进出港签证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接办岗位:值班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2、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
申报报单,转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
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5、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己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7、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9、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需交文书:1、船舶签证薄;
2、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技术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舶安全检查纪录薄;
7、船员适任证书;
8、船舶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限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
9、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限定期签证船舶);
10、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理时限:20分钟
办理结果: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签证
收费标准:1、签证不收费;
2、一般同时征收船舶港务费,其标准为;
a)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港务费0.71元/净吨位(拖轮按马力征收);
b)      国内航线船舶港务费0.25元/净吨(拖轮按马力征收);
c)      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行为的免征船舶港务费
收费依据:1、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2、《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一、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海事调查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
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主管机管报告;
          2、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递交书面报告;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告。
需要文书: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一式两份)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简图);沉船概位及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舶人员名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纪录、报告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办理结果: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并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收费标准:审核部收费
 
二、    船舶海事报告签证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海事调查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抵港(含在港)24小时内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办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船舶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纪录、海图等有关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复印件。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所申报文书及附近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需交文书:1、海事报告至少一式三份;
2、有关鉴定和检验报告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签证专用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签证费用正本100元/份,副本25元/份;因查核而发生的交通费、电讯费等按实计收。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
 
三、    船舶海事声明签证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接办岗位:船舶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
具备条件:1、抵港24小时内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纪录、海图等有关船舶法定文的摘录或复印件: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需交文书:1、声明书不少于3份,且用中文或英文;
2、有关日志复印件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局签证专业章” 、“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100元/份,副本25元/份;因核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电讯费等按实计收。
收费依据:《国际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
 
船舶明火和特殊货物装卸
 
一、    船舶明火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接办岗位:船舶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提前24小时提交申请;
2、动火左右单位须经海事局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3、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需交文书:1、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
2、焊工资格证书;
3、消防部门的测爆证明(根据需要)。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2、《各港有关管理规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
 
二、    船舶供受油审批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接办岗位:船舶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供油船舶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
3、供油船(车)及受油船(车)法定证书和文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供受油作业安全和污染措施。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2] 122 号)。
办理时限:2小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准同意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
受理部门:危管防污处
接办岗位:危防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出口在装船前3天办理;
2、进出或过境停留的、在船舶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在驶出上一港)办理;
3、申报人员应持申报员证书或船长签字并加盖船员章的申报单。
需要文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办理依据:1、《国际危规》;
2、《国内危规》;
3、《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4、《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2]298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加盖“危险货物签证专用章”,注明审批日期。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
受理部门:危管防污处
接办岗位:危防监督员
申报单位: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装船3天前提出申请;
2、申报人员持有申报员证书;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表》
2、根据危险品种类或包装等需要提交的有关单证:
a)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查合格证明书。
b)      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多,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c)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主管机关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d)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5)装载放射性物品的确良,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e)      装远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体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f)      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未加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办理依据: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单右上角签注,并注明审批日期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船员、船舶证书核发
 
一、《船舶签证薄》核发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接办岗位:值班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具体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国内航行船舶应交验下列证书:
a)      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b)      船舶检验证书薄或航行安全证书
3、国际航行船舶应校验下列证书:
a)      船舶国籍证书;
b)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c)      船舶载重线证书;
d)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e)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f)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g)      客船安全证书;
h)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i)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2小时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核发《船舶签证薄》,并将有关证书的内容及有效期限写到船舶签证薄内,并加盖签证核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二、船员服务薄定期签证
受理部门:1、各海事处(受理非本船籍船舶在船船员持有的《船员服务薄》签证)
2、船员管理处(受理本船籍港船员持有的《船员服务薄》签证)
接办岗位:值班监督员/船员证件管理监督员
申办人员:船员或船舶代理人
具体条件:1、本船籍港的船员和远洋运输公司的船员
2、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
3、《船员服务薄》中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得涂改或谎报
需交文书:《船员服务薄》
办理依据:1、《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薄)规定得通知》(水监字[1985]155号)
办理时限:20分钟/本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得、予以签证;
2、如发现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薄》中各项内容的,将《船
员服务薄》收回并按规定处罚。
收费标准:船员服务薄内规定的签证,收费10元/本;超过定期签证期限办理签证,加倍收取签证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手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
 
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核发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接办岗位:值班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
 具备条件:1、中国籍船舶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办事结果:符号规定的,发给《船舶安全检查纪录薄》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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