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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卡使用指南

1、申请船舶卡

      船舶申请船舶国籍证书时,应同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卡。申请时除提交船舶国籍证书申请所需材料外,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船舶卡用卡申请、电子照片和船舶所有人委托文件。

      已具有有效国籍证书的船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使用船舶卡,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或复印件)、电子照片、船舶所有人委托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2、持卡签证

      船舶首次使用IC卡签证时,须携带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以后办理签证时,船舶可只携带船舶卡、签证簿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如船舶证书、配员情况发生变化,办理签证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签证人员对卡内信息有怀疑时,有权要求船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向上级报告。

3、船舶基本信息变更船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船舶卡内相应信息。船舶证书内容更新时,应携带相关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或签证站点更新卡内信息。卡内船舶安检等现场监督信息由检查人员或签证站点进行更新。

4、卡更换
  
      船舶应妥善保管、使用船舶卡,卡污损、残缺或无法读写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新。属于卡质量问题的,由发卡机关予以换新;属于持卡船舶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而造成卡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船舶承担换卡费用。

5、挂失、补卡

      船舶丢失卡时,应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挂失,挂失方式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须在电话挂失24小时内进行,办理船舶卡挂失登记时应提供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名称、船舶卡卡号及船舶所有人名称,并写明卡遗失原因。对于有正当理由且符合发卡要求的,予以补发船舶卡,补卡费用由船舶承担;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发卡要求的,登记机关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不予补发,同时采取相关监控措施。

      船舶在卡遗失,申请补卡期间,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办理进出港签证。

6、卡回收

      已注销所有权的船舶,应将所持船舶卡交回原船舶登记机关并由登记机关及时将船舶卡汇总上缴至上级主管单位。

7、注意事项

      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船舶卡,如发现一艘船舶同时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船舶卡的情况,海事机构应没收全部卡,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船舶卡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船舶卡的权利。除海事管理机关外,任何机构、组织不得扣留船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