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审理散装大豆货物短量案件的探讨
作为国内具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资质的官方检验机构,对于进口货物货量的确定先后依据水尺计量和岸磅计重出具了两份不同数量的报告,从而导致船东和货物保险人依据不同的证据对交付货量产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