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坚:《海商法》修法重点是强制性条款
《海商法》中条款的性质,就其适用效力而言,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规定,以及,非强制性规定。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九)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九)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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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七)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七)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六)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六)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五)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五)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三)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装卸时间条款-连载(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