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

  (一)基本案情

  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裁判结果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案例2

  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扣押“雪曼斯”轮案

  (一)基本案情

  “雪曼斯”(SNOWMASS)轮系俄罗斯籍远洋运输船,原登记所有人为东风航运代理有限公司(EASTWIND SHIPPING AGENCIES SA),登记光船承租人为斯马特航运代理有限公司(SMART SHIPPING AGENCY LTD)。2009年11月,该轮自阿根廷外大西洋西南海域承运一批冷冻鱿鱼到达舟山港,货物变质受损。货主上海和顺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新吉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该轮冷冻设备故障导致其托运的冷冻鱿鱼严重受损为由,于2009年12月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舟山港马峙锚地的“雪曼斯”轮,要求船方提供300万元担保。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扣押“雪曼斯”轮,责令“雪曼斯”轮船东向法院提供3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该轮船东已被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因忙于破产事务无暇顾及涉案纠纷,外籍船员困顿无助,一名外籍船员扣押期间因病死亡。对此,宁波海事法院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食宿,协调看船公司负责看管;第二,垫付船员遣返费,在做好船舶交接后,立刻安排船员回国;第三,通知原告追加提供充足担保;第四,依法拍卖船舶,将连同船员医疗费、遗体火化等费用在内的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

  (三)典型意义

  在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在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时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的食宿,及时垫付遣返费用,并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员顺利回国。将政府部门垫付的外籍船员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等纳入到船员遣返费用,兼顾中外各方利益,促使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决,彰显了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树立了良好国际形象。

  案例3

  奥列格等外籍船员申请扣押“密斯姆”轮案

  (一)基本案情

  “密斯姆”(Maxima)轮是密斯姆航运公司所有的散货轮,注册地在荷属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港。2012年6月,该轮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与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轮严重受损,同时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密斯姆”轮被送往崇明码头维修。自此,奥列格等11名在船的乌克兰籍船员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之后6名船员自掏腰包先行回国,其余5名船员仍滞留在船,负责看守船舶。2013年7月,“密斯姆”轮在船的5名乌克兰船员因船东长期拖欠其工资于2013年7月17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船东密斯姆航运公司提起诉讼。其他船员随后也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于当日即作出扣船裁定。考虑到外籍船员盼望早日回家的急切心情,法院协调落实船员上淡水、物料、生活保障用品的供应后,积极与船员劳务公司、船东代理以及外籍船员律师联系,委托国内船员劳务公司派员看管船舶,使外籍船员得以回国。

  开庭审理后,上海海事法院迅速作出判决,支持了船员们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奥列格等于2014年1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启动船舶拍卖程序。最终“密斯姆”轮以人民币3990万元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船员的劳务报酬在拍卖款中依法获得优先清偿。

  (三)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以船员为本,数次登轮召开现场会议、关心船员生活及船舶安全,把牢船舶检验、评估、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确保船检及评估报告客观反映船舶实际情况和价值,克服航运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顺利推进司法拍卖程序。在拍卖成功后,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出人民币154.30万元作为11名乌克兰籍船员的劳动报酬。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外籍船员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温暖。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良好形象。

  案例4

  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富通09”轮案

  (一)基本案情

  “富通09”轮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干货轮,总吨 3880 吨,载重量 8300 吨。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芜湖市富通轮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1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在上海港扣押朱某所有的“富通09”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实施了扣押。同月26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共同向该院就此纠纷提起诉讼。次月5日,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若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拍卖“富通09”轮,并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后因被告未能在调解书中确认的期限内支付调解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立即对可执行财产进行排摸调查,并最终决定拍卖已扣押的“富通09”轮。鉴于在以往的船舶拍卖中,因航运市场经济复苏缓慢的原因,一艘船舶常需要经多次流拍——降价——再拍的过程才得以最终成效,法院决定尝试以网上拍卖的方式拍卖该轮。2014年10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了“富通09”轮拍卖委员会。经反复论证网上拍卖的可行性后,根据《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联交所协商开展网络竞拍船舶工作。11月28日15时17 分,经过32轮的激烈竞价,“富通09”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交易平台以60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

  (三)典型意义

  船舶拍卖是海事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传统模式中,竞买人需要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费用支出与时间成本降低了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的积极性。网上拍卖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极大地节约了竞买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提高了船舶拍卖的竞争程度,更利于发现标的资产价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依托上海联交所的成熟交易平台,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安全性。是一次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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