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日志【百科】

1、记载船舶有关驾驶业务和船舶状态等方面主要情况的文件。这是船舶重要法定文件之一,是发生海事时判断原因和责任的根据。

2、舰艇上记载航行过程和情况的主要文书。主要用于分析航行情况,总结航海经验和积累航海资料等。是处理海事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记录。

航海日志

航海日志是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航海日志也叫船舶日志和甲板日志,是记载船舶航行和停泊中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的技术和法定文件。航海日志是反映船舶航行、停泊和运输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它记录的内容包括天气、海况、航线、航速、船位、碰撞、救助等情况,以及船舶抛锚、靠离码头、装卸作业中发生事件,等等。航海日志记录是否详细、准确,对于船舶发生的海事纠纷的处理是很重要的。我国厦门海事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船舶运载活海鲜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即托运人在诉讼中指出,被告船东在船舶抛锚待装期间,未按规定和习惯给船舱内的海水充氧,致使水质状况不好,是造成活鱼死亡的一个原因。而船东即被告则辩称其在锚泊期间一直未停止对舱内海水充氧。但在法院保全的该船航海日志中,只有该期间某日一次的充氧记录,其余时间有无充氧没有记载。这种情况下,船东只能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当然,航海日志对处理海事纠纷所起的证据效力的作用是以其记载客观真实为前提的,如果记载不真实或事后根据情况的需要作虚假填写,就不能作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来认定。

航海日志每日由大副审核、船长阅签。记载如有错误,不能撕扯、擦改、描改、涂改,应按规定划去重写,并加签名。如发生海损事故,应将航海日志和有关海图封存待查,同时启用新本,继续记载出事后的内容。

又称航行日记。舰船上记载航行过程和情况的主要文书。供分析航行情况、积累航海资料及总结航海经验用。填写应简明扼要,事实准确,保证于事后根据所记录内容能重新绘出当时的航迹,并能反映出有关情况。在发生海事时,可作为法律上审理案件的有效原始记录。当书写错误时,按规定不得描改、涂擦、撕毁,应划去错误部分(仍凊晰保留原字迹),重写,并签名负责。国际上对航海日志尚无统一的格式和填写规则,但填写内容和原则大同小异。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规定由航海军官用铅笔按统一规则和时间顺序填写。其内容包括:自起锚(解缆)开始至抛锚(系缆)为止的航向、航速、罗经差、风流压差、各种航海观测的原始记录及其改正量、船位以及与航行有关的其他资料。战斗机动内容另记。并由值更(H)军官用钢笔逐日昼夜连续填写航泊日志,填写内容除上述航行与停泊的基本情况外,还包括人员变动、训练演习、部署等级、油水存量、气象、海况及影响舰艇安全等的全舰性大事。民用船舶航海日志,由值班驾驶员逐日填写,主要记录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船舶动态和船位记录,以及驾驶员为保证船舶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等。除与军舰航海日志某些共性内容相同外,还需记录水文、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和艏艉吃水等情况. 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和船舶为避让所采取的措沲施等。舰(船)长应定期审阅航海日志。在发生海事时,须立即封存航海日志,并起用新本继续填写。弃船时、舰(船)长必须携带航海日志。

1、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2、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3、《航行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1、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2、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插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格满,可翻页继续填写。

3、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4、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6、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以下项目为必须记录的项目但不限于此:

1、航海日志的首页应在开始使用时填写启用日期及船长签名,使用结束后应填写结束日期及船长签名,除中国籍船舶,其它籍船舶的航海日志必须用英文记载。

2、首页的消防和救生及其它应急演习要在每次演习后记录。

3、船舶主要资料要填写完全,不得有漏项。

4、使用蓝黑墨水填写,如果记错应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并将改补字句写在被删字句的上面,改正人在其后加括弧签字。

5、航海日志应在船保存五年。

6、当航向变动频繁,机动用车时应标明船长引航,航向航速不定及船长、引水员操船开始、结束时间。手动舵转换自动舵、自动舵转换手动舵的时间、船位。

7、舱水每天0800及1600两次测量并记入舱水测量记录的相应栏目,中午测算由二副统计记入,对于实际航程是指航迹线实测之里程。

8、对于靠离泊时要记录一些关键的时间,如拖轮系牢时间,第一根缆上岸和船舶靠妥时间、最后一根缆解掉,拖轮船名及解离时间,备车完车及定速时间. 停泊期间应将相关信息记入:如通过检疫时间,开始装卸货完货时间等。

9、长时间海上航行时初显的重要物标或经过重要物标的时间,方位和距离。进出航道分隔带的时间,以及经过航标的时间和正横距离。

10、货舱的检查和保管货物的情况、措施。

11、每班巡回检查的时间、情况。

12 、加装燃油时的相关记录:包括驳船船名(或加油车),靠、离时间, 开始加油及加油完毕时间,靠在本船的哪一舷等等。

13、船舶厂修的主要项目,进度情况。

14、重大记事栏由船长或大副填写,记载船上非经常性及较重大的事件。如对消防救生器材的检查情况和时间,应急演习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离港状况及抵港状况,船长或主要船员的调动交接手续的办理完毕时间,以及对航海日志中记载有严重错漏更正的地方。

15、体系规定对舵提前2小时进行核查和试验,并在开航前一小时和机舱对时、车钟及操舵装置,冲试车和备车情况等并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16、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船位,对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海事经过也要记入航海日志。

17、每周对救生艇及救生设备的目视外部检查状况,大副每周要组织在艇不载人的情况下放出舷外一次,另外公约要求抵离前十二个小时对舵及应急设备等进行效用试验,应该记入航海日志。

18、散货船应在预期会有恶劣气候时和在恶劣气候之后,对关闭的舱口盖和紧固装置进行检查以及其他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每周进行常规检查,且必须记入航海日志,作为已经检查的证据备查。

19、大副要每天检查航海日志的记载情况并签注,船长要定期监控签字。

20、更换压载水的开始时间舱位及结束时间和船位应记入航海日志。

21、各种应急演习的记录要有船长的评估。

22、对新上船人员上船两周内救生消防的培训要记入航海日志。

23、每班巡回检查情况要记入航海日志。

24、近岸航行时要有除GPS定位以外的其他方法的船位。

25、收到GMDSS遇险报警后要注明未去营救的理由。

26、抵港前应进行正倒车试验。

27、遇恶劣天气应按要求详细记录天气海况(例如:遇台风威胁, 应每小时记录天气海况),及采取的措施。

28、如意外情况或抛锚避风,应勤测船位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

29、使用救生艇,应记入艇号、使用原因、时间等等。

30、每周通用报警检查。

31、月度检查救生设备包括属具。

32、每班当职人员应签字。

据报道,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日前发布公告称,如果包括IMO第A.916(22)号决议等相关规定已经得到实施应用,该机构将认可“电子船舶日志”与手写船舶日志具有同等效力。

作为保持对航行和机舱活动的记录以及提高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MPA将接受新加坡籍船舶使用电子船舶日志这样的记录手段,该机构认为它等同于这些船上的手写版甲板日志和轮机日志。

MPA建议:

1、配备了“电子船舶日志”的船舶的船东、管理人、船长和高级船员应使用相应导则以促进电子船舶日志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2、现有的自动记录装置(如主机转速记录仪)可被认为是“电子船舶日志”的组成部分;

3、推行使用“电子船舶日志”的船东和管理人必须将相关程序纳入公司和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详细说明“电子船舶日志”的培训、使用、维护、备份和安全保管等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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