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过程中发现,有的重点治理船舶为躲避专项治理而改挂“方便旗”,并长期在我国沿海水域从事营运活动。为保证在海事系统内不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杜绝低质量船舶躲避专项治理,加强对低质量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 对于已列入整治范围的低质量船舶,应严格控制其转籍;如其注销中国国籍转往国外的,由该船舶登记机关所属的直属海事局,在办完注销登记手续后10日内书面报我局,并通报各直属海事局。

二、 在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时,如发现船舶系为改挂“方便旗”的低质量船舶,应加强严格检查,并通知其不得再次进入我国水域,在10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报我局和各直属海事局。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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