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1)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2)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3)船舶灭失的;

(4)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5)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6)船员连续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12个月的。

目的地

对于满足遣返条件的船员,船东应当及时做出安排,并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使船员抵达遣返目的地。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1 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 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3 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费用问题

除非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出现严重违反海事管理规定的情况,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东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以内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船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

权利保护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规定的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可以船舶优先权担保。

法律责任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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