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切实做到值班人员适于值班,在《STCW规则》A部分第VIII章第A-VIII/1节中,对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

1

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

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1) 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

2) 任何7天内77小时。

 

3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4

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5

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6

在海员处于待命情况下,例如机舱处于无人看守时,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予充分的补休。

 

7

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员和海员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8

上述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的权利。为此,船长可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要求海员从事必要的长时间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9

缔约国可以允许对上文第2.2段和第3段中所规定的休息时间有例外,但在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第2.2段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个星期。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第2.1段规定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之一至少为6个小时,而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例外应尽可能考虑到在B-VIII/1节里关于防止疲劳的指导。

 

10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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