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gt;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3〕334号)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具备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培训能力,并已向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办理报备,其签发的《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和《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合法有效。各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培训机构要严格遵照上述文件要求实施培训,保证受训人员培训质量,各直属海事局加强辖区内膳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签发情况的公开查询。

http://www.msa.gov.cn/Upload/20140127153447843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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