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  海员权益得到保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被称为国际航运业的“四大支柱”公约之一和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通过对接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国际标准,将有利于我国海员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目前我国海运商船队已达到1.45亿载重吨,外贸海运量达到26亿吨,62万人具有海员资格,约占全球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建立履约机制,制定实施文件,完善履约措施,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共同推进履约工作。

我国是海员劳务输出大国。现有60多万海员,人数约占世界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年外派海员约13万人次。该《公约》生效后,有利于规范海上劳动关系,拓宽海员就业渠道,也将会使海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实现海员体面的工作,增加海员职业的吸引力,促进海员职业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公约条款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1.对相关术语做了界定,并明确了适用范围;2.规定了海员的基本权利,并规定各成员国应当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法规尊重这些权利;3.规定了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4.规定了公约的实施和执行责任;5.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等程序。

《公约》内容构成比较广泛,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一是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二是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三是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四是关于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五是关于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这些都为海员在船上舒适地工作和生活提供了硬件保障, 最大限度地保障海员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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