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成品油价差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海上走私成品油牟利。12月2日,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涉案的9名船主、船长、船员、“牵线人”均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的被告人吴加春与“邱某”、“胡仔杰”(均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一艘由浙岭渔运702号改装成的油船,由吴进行管理。之后吴招募被告人蔡金榜为船长,被告人蔡良进等5人为船员,并对油船进行整修,为出海走私柴油做准备。同年2月21日21时许,吴指使蔡金榜等人驾驶油船从福建出发前往东经120°13′、北纬24°00′海域,向一大油轮走私柴油150吨,之后开往东经122°50′、北纬27°30′海域。在此过程前后,由“邱某”通过“蔡便聪”(另案处理)与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的被告人黄美林联系,黄美林再通过电话联系温岭石塘镇需要购买柴油渔船的家属,后浙岭渔23242号等九条渔船在指定海域向油船合计购买了走私柴油150吨。之后吴加春指使蔡金榜至原海域向大油轮再次走私柴油140.48吨。吴加春在将走私柴油销售后,通过他人告知黄美林,黄再通知家住温岭市的被告人庄海娥向各条渔船的家属收取油款,油款通过银行汇至吴加春账户。

  经过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核实,浙岭渔运702号油船总计走私柴油数量为290.48吨。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689540.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加春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海上走私柴油并销售给境内渔船,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判处船主吴加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主要“牵线人”黄美林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万元;船长蔡金榜和船员蔡良进等6人则被判处六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罚金10至4万元;负责收取油款的“牵线人”庄海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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