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现就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

一、全面扩大“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

1.扩大在行政执法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照交通运输部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都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2.扩大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3号)规定中交通运输部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的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也要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3.层级监督检查事项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交通运输部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不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管理。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