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们亦可从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着手,从而间接判断托运人的合同相对方到底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在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船承运人是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相反,货运代理人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是以托运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报酬(FOB出口商支付的费用)

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的是代理费或佣金,是针对处理委托事项的报酬。

但是,目前的货代实务中,货运代理人也常采用向委托人(即托运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以“运费”为名目较为常见),或者海运费代收代付,另外收取包括杂费和代理费在内的总数额或者其他方式收取服务报酬。换而言之,除了完全代收代付另加一定报酬的收费方式外,货运代理人也赚取其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因此,要具体区分所谓的差价是针对哪一项目,若为运费,则可确定一方当事人身份为无船承运人;若为其他收费类别,则可确定一方当事人身份为货运代理人。

(3)发票

按照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无船承运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收取运费应该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货运代理人应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因此,通过费用收取的方式以及开具的发票也可作出判断。

(4)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四、小结

在FOB贸易术语下,国外买方有权指定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借由这一便利,国外买方可能串通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同时拒不支付货款,这一现象层出不穷。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国内卖方,更有必要结合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和业务细节,辨析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从而,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可以正确明确自己的诉求和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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