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统筹优化金融资源,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组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并有核心竞争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以及支持符合条件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增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能力对海洋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是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和加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等系列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首个金融支持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其发布实施,对于增强金融服务海洋领域实体经济能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指导意见》涵盖银行信贷服务,股权、债券融资,保险服务和保障,多元化融资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以及政策保障六方面,提出了各金融领域支持的重点和方式,开展试点示范、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任务,基本构建了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政策体系。在银行信贷服务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发展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在保险服务和保障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海洋渔业保险给予补贴,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在多元化融资渠道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指导意见》发布后,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表示,国家海洋局将与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一道,重点做好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加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大对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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