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自2004年施行至今,在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指出,随着港口发展形势变化,《港口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

《港口法》出台时,侧重于解决政企分开、港口下放属地管理问题,未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上的法律地位及职权,未体现交通运输行业分级管理,上下协调不畅。“随着港口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浙江、江苏等省级层面整合而成的港口集团相继组建,其他多个省份也在积极筹备。根据《港口法》现有的设定,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有限,难以与当前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担负的任务相匹配,港口的管理职责层级不明。”陆永泉指出。

同时,《港口法》与《环境保护法》缺少衔接,也不适应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长江流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已形成共识。”陆永泉介绍,江苏省政府组织开展了“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落实,在港口粉尘综合防治、水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港口岸电、港区绿化、油气回收等方面均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具体工作的推进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更多依靠的是行政手段,缺少法律的有力保障,亟需通过修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企业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生态保护和能源节约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监管责任,推动港口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助力港口领域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再比如港口管理方面,《港口法》的内容也不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陆永泉介绍,当前港口管理工作中,有关建设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限长,个别作业审批量巨大。“比如当前内河航道等级普遍提升,但内河千吨级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而码头使用的港口岸线需要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相对人行政成本。”

存在相似问题的还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批”。“这其实是港口企业经营的日常作业行为,但也要审批,极大增加了企业负担。就以江苏为例,危险货物作业审批每年超过了11万批次。”对此,陆永泉建议,通过系统研究开展《港口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对能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调整,系统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港口建设程序规定,为港口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鉴于这些种种不适应,我建议将《港口法》修订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快推进修订工作,为我国港口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法律保障。”陆永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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